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商标淡化应接受这一现实

hnpjyhj
hnpjyhj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0 人点赞了该文章 · 11 浏览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商标淡化,应接受这一现实
案例分析研究已经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纳了商标淡化的术语,并且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尽管在这一术语之下,法官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司法界对于淡化理论已经逐步接受并且开始运用,是一个事实。
因此,通过立法澄清司法实践中可能的一些错误,巩固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淡化保护的成果,具有积极意义。我国2009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法释〔2009〕3号第9条第2款中对于“误导公众”的定义,似乎是这样的一次尝试。不过,这一解释所可能产生的效果,还需要观察。因为通常的理解,“误导公众”主要是与混淆相关的用语,而这一解释将“误导公众”解释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行为,与商标弱化、丑化以及不当利用他人商誉这三种淡化类型刚好对应。这与传统的混淆概念显然相距甚远,反而与欧共体的淡化条款惊人地相似。


发布于 2022-06-13 12:04

免责声明:

本文由 hnpjyhj 原创或收集发布于 火鲤鱼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可联系本站删除。

推荐内容

什么是R商标
商标和公司名称有什么区别
TM商标有什么用
R商标有什么用
什么是组合商标
火鲤鱼 © 2025 专注小微企业服务 冀ICP备0900260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