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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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信贷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攀升,同时伴随着银行信贷的急剧增加。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希望你们喜欢。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 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

  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信贷管 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 种管理办法由总、分行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 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 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 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 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 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 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 行。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 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 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 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 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 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 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简 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 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 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 主任委员。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实行统 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 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 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 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 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

  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上 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 实施。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 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 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 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 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 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 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 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 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各级农业银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

  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

  农业银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 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银行信贷管理制度、AA、

  A、B、C 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 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八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

  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银行对其提供的 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 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 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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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 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 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 银行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 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 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 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授信实行分级管理。跨国跨省企业集

  团统一授信由总行负责管理;省辖跨地区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 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业银行在统一授信

  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定 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 信用。

  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二条 贷款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 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5 年以下(含5 年) 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 年以上(不含5 年)的贷 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特殊情况需超过10 年 的,应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 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级信用客户;

  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

  3、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级信用客户;

  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 零);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业银行只发放连带 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 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 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定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 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 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 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 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 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 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二十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

  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 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 日止,最长不超过6 个月。

  第二十五条 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

  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农业银行的相关条 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 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七条 担保。包括对外担保和国内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向境外机 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 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国内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合约关系一方(申请人)的请 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 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第二十八条 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 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总

  行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 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 收取手续费。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 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 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 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签定合同要保证 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 经经营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 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向贷审会报 告。

  第三十五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

  款到期日之前向经营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 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 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 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 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 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或垫款)科目。贷款展期实行经营行行长审批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经营行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经营 行行长、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经营行要逐级向有权审批行报告,有权审批行 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三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行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停止 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理财、结算、信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保函等其它多方面服务,巩固、 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四十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 信贷运作档案。

  客户部门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 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 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 告、评估报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将全部数据按时录入信贷 管理系统。

  信贷运作档案主要包括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过程 中的有关资料,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 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八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四十一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 测。

  第四十二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 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 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 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 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 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四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

  废银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 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四十五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业银行利益的原则,在授权 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 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 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资产 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资产清收和管理。

  第九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按照审贷部门分离要求设置信贷机构,确定 岗位,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四十九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 贷工作。持证上岗有效期3 年,总、分行每年组织1 次持证上 岗考试。

  第五十条 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 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 资系数。等级评定每年1 次。

  第五十一条 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资格认定制度。对拟聘用的信贷部门负责人在正式聘用前要报请上一级行信贷管 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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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 养。

  第五十三条 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信贷管理电子化

  第五十四条 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 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客户资料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 要手段。

  第五十五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各司其责,负责信贷各项数据的登录、数

  据处理和系统维护等。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受理、 调查、发放及收回、客户经营情况等资料登录。各级行信贷管 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审查、权限管理、数据上报和综合系统检 查。数据集中行负责辖内所有上报数据的汇总、整理和上报。 各级行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五十六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信贷前后台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 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定系统维护员、系统综合管理员。系统维护员负责 系统及设备维护,系统综合管理员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管理、权 限管理工作。建立系统应用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试制度。 第五十八条 信贷管理系统信息的管理。信贷管理系统登录的基本信息和决策意见,是信贷决策、检查、考核的基本依 据。各级行信贷管理人员对登录系统的信息负责。

  第十一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

  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以及农业银行现有制度没有规定 或需突破农业银行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 办制度。特事特办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

  第六十条 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 转授权。

  第六十一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 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贷款主办行制度。发放银 团贷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 信用。

  第六十四条 除人民银行批准之外,不得发放从事有价证 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不得对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业 务发放贷款。

  第六十五条 不得发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贷款。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指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

  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六十七条 开办委托贷款需报经总行批准。开办委托贷 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六十八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关系人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 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十九条 建立信贷人员稽核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贷业务,海外分行、境外信贷业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于 2022-06-13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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