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招牌广告砸人事件的法院判决已出

leefoo
leefoo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0 人点赞了该文章 · 32 浏览

去年招牌广告砸人事件的法院判决已出

    对于招牌广告,我们想到的可能是随处可见的店铺名称吧,因此也不会将其与砸人事件联系一起,除非是台风天,但是在去年发生的一起招牌广告砸人事件却是真实发生的,在兰州市区内,一键店铺的广告牌突然掉落,当时致5人被砸伤,虽然我们不太清楚广告牌掉落的原因,但是它砸伤人的事实却是存在的,近日,法院的判决已经出来,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件事情究竟是如何发展的吧。


    回顾 招牌广告砸人

    2014年7月31日晚间9时30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上的一家老北京布鞋店的广告牌突然坠落,长约3米,宽约4米的广告牌瞬间砸向人群,致使路过的5人被砸伤。由于该路紧靠繁华的正宁路夜市,被砸伤的受害者大多是逛正宁路夜市的,这其中还有两位是外地游客。经查,坠落的广告牌系布鞋店的广告牌,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吴某。事发后该店也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纠纷有3名受害者分别将吴某告上城关区人民法院索赔,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受害者认为,执法局作为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了最终后果的发生。

    2015年3月25日,该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吴某某辩护认为,在事后她们将伤者送到医院,并且承担了伤者的医疗费。原告后续的索赔没有依据,不应支持。执法局的辩护人则认为,执法局不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 店主被判赔偿

    原告魏某在兰州上班,事发当晚她和女儿在正宁路夜市对面的永昌路行走,结果被坠落的广告牌砸中。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魏某为头部外伤、胸部损伤、上肢损伤、下肢损伤;女儿邬某某头部外伤。医院要求原告静养三周。魏某认为,12岁女儿遭此飞来横祸给原本幸福安逸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使自己的健康受损,造成精神上的损失。据此要求被告赔偿误工工资10100.5元、必要的营养费630元(30元×21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5730.50元。法院审理认为,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因为该事件给原告魏某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对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赔偿魏某误工费10100.5元,营养费6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5730.50元。

    因为该店是处于繁华的夜市对面路边,因此人流量也是非常多的,而招牌广告突然砸向路边,也使得5个人受伤,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广告牌掉落,商家还是要负一定的责任,而这次事故也给出事者带来生活不便,所以个人觉得法院的判决还是合理的。

发布于 2022-09-28 21:57

免责声明:

本文由 leefoo 原创或收集发布于 火鲤鱼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可联系本站删除。

火鲤鱼 © 2025 专注小微企业服务 冀ICP备0900260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