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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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债权债务律师#

发布于 2022-06-15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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