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承担质押权人的负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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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承担质押权人的负债吗

股权质押负债与质押权人无关。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股权质押申请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股权质押公司的负债和质押权人是没有关系的,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是可以的。如果出资人不购买出现价值缺口,出资人应当及时补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发布于 2022-06-15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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