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声音是否属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

浪子星
浪子星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0 人点赞了该文章 · 5 浏览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电视节目构成视听作品的,其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可以取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版权邻接权)的保护,该权利属于制作、播出该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如果该电视节目是由某个电视台和某个节目制作单位联合制作,构成作品的可以作为合作作品由上述电视台和制作单位共同享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也可以共同享有。无论是构成视听作品的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还是不构成作品的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其权利归属一般与提供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的主体没有关联,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除外。

关微电影版权问题,我帮结婚的人拍了一部微电影,微电影版权是谁的?如果在网上做宣传,是侵犯肖像权吗?

从电影作品的角度来说,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也就是版权归你从你帮别人拍电影这点来看,可以认为是结婚的人委托你拍摄电影,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方享有,版权仍然归你。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当初没有特殊约定,你应当是这个这个电影的版权人。对于被拍摄的人来说,他们可以在委托的范围内使用这部电影。不多说。对于你这个拍摄者来说,由于这部微电影的特殊性质,它是为了私人目的拍摄的(他们不是演员),这部作品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甚至于隐私,因此你不能将该电影做商业性使用,除非获得同意,不然就可能会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

发布于 2023-03-17 15:45

免责声明:

本文由 浪子星 原创或收集发布于 火鲤鱼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可联系本站删除。

火鲤鱼 © 2026 专注小微企业服务 冀ICP备0900260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