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知多少
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知多少?今天小知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
203年,某公司“”商标在第42类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中国可以查询到,该商标已经在16类,并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受中国法律保护。
206年,被告广东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春回大地”商标,后该商标被撤销,其维权经历也有较大的成功,206年,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商标局提交了“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动画片”等商品上。
208年,被告广东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了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和中国内地的授权使用证据。
商标局认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明显抄袭摹仿行为,其注册申请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和中国内地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与春回大地公司形成了一对应关系。双方商标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并且,“茶颜观色”是汉字“茶颜”的简称,属于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