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图片侵权,要求赔偿10万,应该怎么处理?

maki
maki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0 人点赞了该文章 · 12 浏览

作为经营了20年的公众号,常年使用网络上不明来源的图片进行宣传,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危险的行为,的确是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而且,备注侵删不具备任何效力。并且同为艺考培训机构使用其他同行的宣传图片,的确有混淆消费者的可能,所以对方以不正当竞争方向起诉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规定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1.市场混淆;2.商业贿赂;3.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5.商业诋毁;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7.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关于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有大致的参考区间,赔偿金额的的计算方式大致为:1.按权利人实际受到的损失计算;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按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4.由法院判决,赔偿区间为五百元至五百万元不等。版权方已经向法院起诉,建议找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积极应诉,积极抗辩。最终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就是说对方说这么多,实际赔偿可能还没有这么多。吃一堑长一智,建议自己拍摄制作宣传图片。

【相关法律】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XXX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当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一般会委托给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全风险代理案件

并且承担(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所有开支,权利人无需消耗任何费用成本,即可获得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

发布于 2023-03-20 15:04

免责声明:

本文由 maki 原创或收集发布于 火鲤鱼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可联系本站删除。

火鲤鱼 © 2026 专注小微企业服务 冀ICP备0900260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