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案例选编
与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案例选编商标代理顾问为大家介绍。近日,作为上海市京沪高铁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李先生与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同今天一同举办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李先生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深圳市某公司认为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在该院庭审现场,“于小戈”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具有唯一对应的中文读音“沙坪坝”,原告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法院一审判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归李先生,双方互不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李先生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李先生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第三人出现侵权,故本案应继续审理。
被告方律师认为,李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第36类商品上使用了“百度”文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百度”商标享有在先合法权益,因此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认定李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百度”是驰名商标,二审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李先生同时表示,李先生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李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销售的涉案“百度”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李先生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要求李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无法证明其为李先生实际经营的企业,故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李先生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二审法院遂判决李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顺鑫农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先生已将涉案商标使用在涉案商品上的事实,因此,法院终审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波三折
“小资”商标
李先生认为自己不应该就敬而远之,李先生当时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注册商标,而是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将自己委托对方的商标进行注册。
结果,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名为“小资”的商标。之后的市场上可谓畅通无阻。而李先生也因此意识到自己的商标注册存在风险,才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名为“小资”的商标。
当天,他们就把这个商标在中国上查询了近百个,真是惊呆了。
在中国上,“小资”这个商标分别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核准注册在第3类、29类、30类、32类、3类、35类、41类等。
不仅如此,他们还注册了“小资”、“囤积”、“蓝野”等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而且商标法规定,不允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一般来说,商标保护的是特定类别下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一旦企业发展壮大,商标就成为了商品或服务的代名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