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也有合理使用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容易搞吗?)

yangz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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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是否意味着只要说明自己在“学习欣赏研究”,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用盗版?

法理上,著作权一般只管「使用」行为,而不管「享用」和「接触」行为。所谓「使用」,比如复制、发行之类;享用,一般就是读书、看视频、听音乐;接触,就是买、借。

该理论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吻合,因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里的各项权利中,并没有任何一项能禁止他人阅读盗版书的。

所以,正确的结论是——一个人无需证明任何东西,就可以在明知是盗版书的情况下合法地阅读。

说的更直白一点,因为我阅读盗版书籍的行为没有侵犯该书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中的任何一项,所以没有侵权。

(到这里就看不明白就不用往下读了。)

但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用盗版软件是侵权行为,只是善意者(不知也不应当知道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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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合理使用条款是什么意思呢?

合理使用的本质是让一些原本侵权的行为合法化。比如,本来我未经授权下载电子书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就不侵权了。而阅读盗版书本来就不侵权,根本无需合理使用条款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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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种放任式的规定合不合理呢,因为题主自己也说了和自己利益相关,我也不说太多不受欢迎的话了。就提一点,知识产权是国与国之间的游戏,因为如果不是发达国家强推很多发展中国家根本不会有像样的知识产权法。落后国家追赶先进国家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抄袭,抄知识、抄文化、抄制度、抄发明,古代朝鲜日本抄中国的各种文献从四书五经到汉字本身、日本抄西方搞民治维新到现在还在抄美国各种制度。而知识产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这种抄,所以美国知识产权学界的比较主流的观点是,知识产权制度更适合发达社会,不适合发展中社会。在美国落后的时候也是一样,曾疯狂盗版狄更斯的作品,曾在1886 年拒绝在伯尔尼公约上签字, 直到1989年美国已经发达才加入。所以,我国现在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方便抄他国的东西,规定的松一点也是正常的。毕竟规定的严一方面可能剥夺国民获得西方先进文化的机会,一方面容易造成贸易逆差(其实我隐隐觉得贸易逆差才是关键)。

二、软件著作权容易搞吗?

计算机软件著作的审查很有意思,很有问题。

也是一句话概括,

逢提必过。

只要你提交软著,就一定能授权。

我这样形容一下,你就明白了。

你期中考试作弊,抄了旁边同学的,后来老师改卷子,发现你的答案和旁边同学的答案一样,然后,你被老师请过去喝茶了。

这是大家以为的正常的软著审查制度。

实际上,软著的审查,不是这个样子的。

实际情况是,期中考试,你从300万的软著中,抄了其中的一个,然后你的软著被10万个审查员中的其中的一个审查,但是这个审查员没有任何标准答案,不知道你的软著是否正常合理,是否存在抄袭,所以,他只能通过你的软著。

我简单的说,完全抄的,用全文替换一下软著名称,依然可以授权。

因为缺少对比库,审查员只能靠经验去审查,所以说,逢提必过。

软著权在知识产权里就是个笑话。上面曾经传出风声,过不了几年,国家就会完全取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了。

狗头保命,不敢多说。

我一直在说有个秘密,

是什么呢?

详情请见链接:

0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www.zhihu.com/column/c_1421868856734789632www.zhihu.com/column/c_1421868856734789632www.zhihu.com/column/c_1421868856734789632www.zhihu.com/column/c_1421868856734789632

三、“使用盗版软件是合法的”的说法跟我国的现在的法律是否有冲突?

先说结论:违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知道某些人又要拿出《著作权法》来说事儿了。嗯是有这么一条啦: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并且还有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你可以使用一个软件,但是你不能破解它。

看到这里还想找漏洞的同学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就问一句,安装软件的时候出来的那个授权协议(EULA),您仔细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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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观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欢迎指出。

参考: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软件著作权问题?

依然是有价值的,你的软件调用付费接口,还是以你的软件为主体,所以软件著作权是能够保护你的软件,并且能声明软件的著作人是你,你就享有软件的著作权

五、软件著作权,主要应用于哪方面?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有权利,属于著作权的特殊种类,一经登记,权利人就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报酬权。

主要用于在他人侵权时作证据证明自己权利人身份,以此来维权。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获得相应报酬等等方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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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3-2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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