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铅笔被索赔3万 原因竟是商标侵权
卖铅笔被索赔3万 原因竟是商标侵权!
小知通过查询得知,“优锋”铅笔在我国最早使用多年,并于191年被授予“驰名商标”称号。
原告北京优锋公司诉称,原告优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该商标的宣传期间,在其生产的铅笔产品上标注“优锋”字样,并在该公司的官方网站及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和“”等标识,而上海鹏祥保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货运代理、交通运输、仓库租赁”等。
目前,该公司已对其中4起案件提起诉讼,“优锋”商标仍在侵权诉讼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