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包括
一、中国著作权法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既然邀请,简单作个说明,不逐一作答:
首先,并没必要突出强调著作权法有很多不完善地方,其他法律相比著作权法也有很多不完善,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必须依据成文法条进行各种司法活动,但成文法必定有各种局限性,另外,本身的立法程序的原因,可能立法者和法的施行是有差距的,不可能完全结合实际,所以,在司法中,一般都会优先适用司法解释,因为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我们会因在法的施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就会认为著作权法有问题,但法一定是有稳定性的,不可能因某个问题就去更改立法,这就造成了冲突,其他法也存在同样问题。也有如判例法国家,依据司法判例,但也会有问题,因为不了解英美法系,也不做过多评述,但问题是一样的。
其次,结合著作权法,现在的最突出问题是,权利人得不得赔偿,赔偿标准过低,权利人因维权成本大,在保证能有所收益的情况下,可能会疏于维权。这个是大家一直在提的问题,现在的著作权在修改,据说是要提高法定赔偿额度。
最后,著作权法,是工业产权法,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有了广播技术以后才可能有广播权,有了网络以后,才可能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我国的技术发展本来滞后,所以,在立法上也滞后,所以,存在借鉴国外立法的情况,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借鉴美国数字千年保护法,所以,可能存在不适应国情的问题。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切的著作权客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包括文字、音乐、视频,但由于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带动传播,另一方面,也造成网络侵权严重。法律就需要在权利人和保护技术发展中平衡,这时候又出现了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冲突,本来依据法律判侵权,但出于保护需要,也可以判定合法,比如技术中立,但这个肯定不是原则性的,因为技术发展,实践中的利益冲突,著作权跟不上,又解决不了平衡不了冲突,就更会造成著作权法完善的感觉,其实更多是由于技术发展的问题。比如,从纸媒发展到现在的全自媒体,法律对于网络转载的合法性就先后出了不同的制度,这就导致了矛盾。
不可能有完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判例法、成文法也好,都有利弊,现在知识产权案件领域,已经施行判例先例制度,就在逐步解决这些问题,还是对新的著作法拭目以待吧
二、无法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该用什么保护?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无法用《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哪些呢?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律都不保护黄色的、内容淫秽的作品。
3、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期过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这类作品包括三种:
(1)国家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这类作品需要广泛的使用和传播,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反而影响了它的使用和传播。
(2)时事新闻。这里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作品是逻辑运算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不好的东西不用保护,对于一些法律条款,保护反而限制了官方文件的使用与传播,只要我们时刻谨记保不保护我们都要遵纪守法。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全风险代理!
三、动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哪类客体?
按《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因此,按其形式,创作手段的不同,有可能是以上任意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