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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标准培训 目录 一、桩基工程 二、主体结构 三、砌体结构 四 、屋面工程 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1、开工日期 1.1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3.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2、竣工日期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2、竣工日期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 51004-201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201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JGJ/T199-201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2) 8.5 桩 基 础 8.5.3 桩和桩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3倍;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当扩底直径大于2m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1m。在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 2 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直径的3倍。 3 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宜为桩身直径的1倍~3倍。 11 灌注桩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预制桩不应小于45mm ,预应力管桩不应小于35mm;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不应小于55mm。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3 基本设计规定 3.1.1 桩基础应按下列两类极限状态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桩基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整体失稳或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桩基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4.1 桩基构造 Ⅰ 灌注桩 4.1.2 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混凝土预制桩尖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 2 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50mm;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4.1 桩基构造 4.1.5 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实心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预制桩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 Ⅲ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 4.1.10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桩尖形式宜根据地层性质选择闭口形或敞口形;闭口形分为平底十字形和锥形。 4.1.12 预应力混凝土桩的连接可采用端板焊接连接、法兰连接、机械啮合连接、螺纹连接。每根桩的接头数量不宜超过3个。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6.3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Ⅰ 泥浆的制备和处理 6.3.2 泥浆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护筒内的泥浆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泥浆面应高出最高水位1.5m以上; 2 在清孔过程中,应不断置换泥浆,直至灌注水下混凝土; 3 灌注混凝土前,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相对密度应小于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黏度不得大于28s;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6.3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Ⅱ 正 、 反 循 环 钻 孔 灌 注 桩 的 施 工6.3.5 泥浆护壁成孔时,宜采用孔口护筒,护筒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筒埋设应准确、稳定,护筒中心与桩位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50mm; 2 护筒可用4~8mm厚钢板制作,其内径应大于钻头直径100mm,上部宜开设1~2个溢浆孔; 3 护筒的埋设深度:在黏性土中不宜小于1.0m;砂土中不宜小于1.5m。护筒下端外侧应采用黏土填实;其高度尚应满足孔内泥浆面高度的要求;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6.3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Ⅴ 水下混凝土的灌注 6.3.30 灌注水下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2 应有足够的混凝土储备量,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0.8m; 3 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6m。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 5 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0.8~1.0m,凿除泛浆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 5.6.3 施工后应对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表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表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表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6.7 灌注桩后注浆 6.7.2 后注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注浆导管应采用钢管,且应与钢筋笼加劲筋绑扎固定或焊接; 2 桩端后注浆导管及注浆阀数量宜根据桩径大小设置:对于直径不大于 1200mm的桩,宜沿钢筋笼圆周对称设置2根;对于直径大于1200mm而不大于2500mm的桩,宜对称设置3根; 6.7.3 后注浆阀应具备下列性能: 1 注浆阀应能承受1MPa以上静水压力;注浆阀外部保护层应能抵抗砂石等硬质物的刮撞而不致使注浆阀受损; 2 注浆阀应具备逆止功能 6.7 灌注桩后注浆 6.7.5 后注浆作业起始时间、顺序和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作业宜于成桩2d后开始;不宜迟于成桩30d后; 2 注浆作业与成孔作业点的距离不宜小于8~10m; 3 对于饱和土中的复式注浆顺序宜先桩侧后桩端;对于非饱和土宜先桩端后桩侧;多断面桩侧注浆应先上后下;桩侧桩端注浆间隔时间不宜少于2h; 4 桩墙注浆应对同一根桩的各注浆导管依次实施等量注浆; 5 对于桩群注浆宜先外围、后内部。 6.7 灌注桩后注浆 6.7.6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注浆: 1 注浆总量和注浆压力均达到设计要求; 2 注浆总量已达到设计值的75%,且注浆压力超过设计值。 6.7.9 后注浆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注浆施工完成后应提供水泥材质检验报告、压力表检定证书、试注浆记录、设计工艺参数、后注浆作业记录、特殊情况处理记录等资料; 2 在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承载力检验应在注浆完成 20d后进行,浆液中掺入早强剂时可于注浆完成15d后进行。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表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7.3 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7.3.1 桩的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快速连接(螺纹式、啮合式)。 7.3.3 采用焊接接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8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节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0.5m; 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接桩就位纠偏时,不得采用大锤横向敲打; 3 桩对接前,上下端钣表面应采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 焊接宜在桩四周对称地进行,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焊接层数不得少于2层,第一层焊完后必须把焊渣清理干净,方可进行第二层(的)施焊,焊缝应连续、饱满; 7.3 混 凝 土 预 制 桩 的 接 桩 7.3.3 采用焊接接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雨天焊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 7 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3 个接头。 7.3 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7.3.4 采用机械快速螺纹接桩的操作与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桩前应检查桩两端制作的尺寸偏差及连接件,无受损后方可起吊施工,其下节桩端宜高出地面0.8m; 2 接桩时,卸下上下节桩两端的保护装置后,应清理接头残物,涂上润滑脂; 3 应采用专用接头锥度对中,对准上下节桩进行旋紧连接; 4 可采用专用链条式扳手进行旋紧,(臂长1m,卡紧后人工旋紧再用铁锤敲击板臂,)锁紧后两端板尚应有1~2mm的间隙。 7.5 静 压 沉 桩 7.5.7 最大压桩力不宜小于设计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必要时可由现场试验确定。 7.5.8 静力压桩施工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节桩下压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 2 宜将每根桩一次性连续压到底,且最后一节有效桩长不宜小于5m; 3 抱压力不应大于桩身允许侧向压力的1.1倍; 4 对于大面积桩群,应控制日压桩量。 7.5.11 压桩过程中应测量桩身的垂直度。当桩身垂直度偏差大于1%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当桩尖进入较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机架等方法强行纠偏。 7.3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7.3.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淤泥质土、素填土、黏性土(软塑、可 塑)、粉土(稍密、中密)、粉细砂(松散、中密)、中粗砂(松散、稍密 )、饱和黄土等土层。不适用于含大孤石或障碍物较多且不易清除的杂填土 、欠固结的淤泥和淤泥质土、硬塑及坚硬的黏性土、密实的砂类土,以及地下水渗流影响成桩质量的土层。当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小于30%(黄土含水量小于25%)时不宜采用粉体搅拌法。冬期施工时,应考虑负温对处理地基效果的影响。 2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工艺分为浆液搅拌法(以下简称湿法)和粉体搅拌法(以下简称干法)。可采用单轴、双轴、多轴搅拌或连续成槽搅拌形成柱状、壁状、格栅状或块状水泥土加固体。 7.3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7.3.4 用于建筑物地基处理的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设备,其湿法施工配备注浆泵的额定压力不宜小于5.0MPa;干法施工的最大送粉压力不应小于0.5MPa。 7.3.5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现场施工前应予以平整,清除地上和地下的障碍物。 2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3根 ,多轴搅拌施工不得少于3组。应对工艺试桩的质量进行检验,确定施工参数。 4 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500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桩顶以上土层及桩顶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采用人工挖除。 4.10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4.10.3 三轴水泥土搅拌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深度大于30m的搅拌桩宜采用接杆工艺,大于30m的机架应有稳定性措施,导向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250; 2 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桩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宜为1.5~2.0,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应连续,且应采用自动压力流量记录仪; 3 搅拌下沉速度宜为0.5m/min~1.0m/min,提升速度宜为1m/min~ 2m/min,并应保持匀速下沉或提升; 4 可采用跳打方式、单侧挤压方式和先行钻孔套打方式施工,对于硬质土层,当成桩有困难时,可采用预先松动土层的先行钻孔套打方式施工; 5 搅拌桩在加固区以上的土层扰动区宜采用低掺量加固;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 高 。 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 4.9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4.9.2 高压喷射注浆的施工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管法和二重管法的高压水泥浆浆液流压力宜为20MPa~30MPa,二重管法的气流压力宜为0.6MPa~0.8MPa; 2 三重管法的高压水射流压力宜为20MPa~40MPa,低压水泥浆浆液流压力宜为0.2MPa~1.0MPa,气流压力宜为0.6MPa~0.8MPa; 3 双高压旋喷桩注浆的高压水压力宜为35MPa±2MPa,流量宜为70L/ min~80L/min,高压浆液的压力宜为20MPa±2MPa,流量宜为70L/min~ 80L/min,压缩空气的压力宜为0.5MPa~0.8MPa,流量宜为1.0m3/min~ 3.0m3/min; 4 提升速度宜为0.05m/min~0.25m/min,并应根据试桩确定施工参数 一、桩基工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4.10 高 压 喷 射 注 浆 复 合 地 基 4.10.2 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 工 程 序 。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 6 重力式水泥土墙 6.2.4 水泥土搅拌桩的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50mm。 6.2.5 当水泥土墙兼作截水帷幕时,应符合本规程第7.2节对截水的要求。 6.2.6 水泥土墙体的28d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宜小于0.8MPa。当需要增强墙体的抗拉性能时,可在水泥土桩内插入杆筋。杆筋可采用钢筋、钢管或毛竹。杆筋的插入深度宜大于基坑深度。杆筋应锚入面板内。 6.2.7 水泥土墙顶面宜设置混凝土连接面板,面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 6.2 排桩 6.2.4 水泥土搅拌桩的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50mm。 6.2.5 当水泥土墙兼作截水帷幕时,应符合本规程第7.2节对截水的要求。 6.2.6 水泥土墙体的28d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宜小于0.8MPa。当需要增强墙体的抗拉性能时,可在水泥土桩内插入杆筋。杆筋可采用钢筋、钢管或毛竹。杆筋的插入深度宜大于基坑深度。杆筋应锚入面板内。 6.2.7 水泥土墙顶面宜设置混凝土连接面板,面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 5.3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施 工 5.3.7 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泥用量,宜采用流量计进行计量。因搁置时间过长产生初凝的浆液,应作为废浆处理,严禁使用。5.3.8 施工时如因故停浆,应在恢复喷浆前,将搅拌机头提升或下沉0.5m后再 喷 浆 搅 拌 施 工 。 5.3.9 水泥土搅拌桩搭接施工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24h,当超过24h时,搭接施工时应放慢搅拌速度。若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为冷缝记录在案,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后,在搭接处采取补救措施。 5.4 型钢的插入与回收 5.4.3 型钢宜依靠自重插入,当型钢插入有困难时可采用辅助措施下沉。严禁采用多次重复起吊型钢并松钩下落的插入方法。 5.4.4 拟拔出回收的型钢,插入前应先在干燥条件下除锈,再在其表团涂刷减摩材料。完成涂刷后的型钢,在搬运过程中应防止碰撞和强力擦挤。减摩材料如有脱落、开裂等现象应及时修补。 5.5 环境保护 5.5.3 施工中产生的水泥土浆,可集积在导向沟内或现场临时设置的沟槽内 ,待自然固结后方可外运。 6 质量检查与验收 6.1.2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期间过程控制的内容应包括:验证施工机械性能,材料质量,检查搅拌桩和型钢的定位、长度、标高、垂直度,搅拌桩的水灰比、水泥掺量,搅拌下沉与提升速度,浆液的泵压、泵送量与喷浆均匀度,水泥土试样的制作,外加剂掺量,搅拌桩施工间歇时间及型钢的规格, 拼接焊缝质量等。 6.1.4 基坑开挖期间应检查开挖面墙体的质量,腰梁和型钢的密贴状况以及渗漏水情况等。 6 质量检查与验收 6.2.5 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 设计要求。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宜采用浆液试块强度试验确定, 也可以采用钻取桩芯强度试验确定。桩身强度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液试块强度试验应取刚搅拌完成而尚未凝固的水泥土搅拌桩浆液制作试块,每台班应抽检1根桩,每根桩不应少于2个取样点,每个取样点应制作3件试块。 试块应及时密封水下养护28d后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JGJ/T199-2010) 6 质量检查与验收 2 钻取桩芯强度试验应采用地质钻机并选择可靠的取芯钻具,钻取搅拌桩施工后28d龄期的水泥土芯样,钻取的芯样应立即密封并及时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抽检数量≮ 2%总桩数,且≮ 3根。每根桩的取芯数量≮ 5组 ,每组≮ 3件试块。芯样应在全桩长范围内连续钻取的桩芯上选取,取样点应取沿桩长不同深度和不同土层处的5点,且在基坑坑底附近应设取样点。钻取桩芯得到的试块强度,宜根据钻取桩芯过程中芯样的情况,乘以1.2~ 1.3的系数。钻孔取芯完成后的空隙应注浆填充。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JGJ/T199-2010) 表6.2.6 水泥土搅拌桩成桩质量检验标准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5.4 施工及验收 5.4.1 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基施工前,应编制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桩基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技术参数、桩基施工工艺流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2 桩基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3 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 4 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桩力时,应对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5.4 施工及验收 5.4.1 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地表水、场地雨水渗入桩孔内的措施; 6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桩基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或减小桩身与冻土之间产生切向冻胀力的防护措施。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5.4 施工及验收 5.4.2 下列桩基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监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1 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 2 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 3 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 4 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隆起、位移、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桩基。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5.4 施工及验收 5.4.3 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 灌注桩应对孔深、桩径、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3 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 4 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 5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6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一) 基桩检测目的 1、基桩检测可分为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和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桩检测。 2、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无相关试桩资料可参考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 (3)地基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4)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采用新工艺成桩的桩基。 3、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 (一) 基桩检测目的 4、基桩承载力包括:竖向抗压承载力、竖向抗拔承载力、水平承载力。 5、承载力检测方法: 静载试验、高应变法、钻芯法。 6、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钻芯法、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二)基桩检测数量要求: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同一条件下≥3根; 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1%总桩数,且≥3根; 当总桩数<50根,检测数量≥2根。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50根,检测数量≥2根。钻芯法 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10%总桩数,且≥10根;高应变法 打入式预制桩, 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试打桩数量≥3根。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检测数量:≥5%总桩数,且≥5根;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作为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检测数量:≥5%总桩数,且≥5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3.3 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 ,检测数量: ≥30%总桩数,且≥20根; ,检测数量: ≥20%总桩数,且≥10根 ; 2、除符合本条上款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1根 ; 3、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应在本条第1 、2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10%总桩数,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 4、当符合本规范第3.2.6条第1、2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2.6 验收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 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3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部分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4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5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6 除本条第1~3款指定的受检桩外,其余受检桩的检测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3~3.3.8条的相关规定,且宜均匀或随机选择。 3.2.5 基桩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70%设计强度,且≥ 15MPa; 2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应达到28d,或受检桩 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3 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表3.2.5规定的时间。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2.7 验收检测时,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承载力检测时,宜在检测前、后,分别对受检桩、锚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查找原因,重新检测。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表3.5.1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将竖向荷载均匀的传至建筑物基桩上,通过实测单桩在不同荷载作用下的桩顶沉降,根据曲线推求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4.1.1 适用于检测单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 当桩身埋设有应变、位移传感器或位移杆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测定桩身应变或桩身截面位移,计算桩的分层侧阻力和端阻力。 4.1.2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与桩端的岩土阻力达到极限状态;当桩的承载力由桩身强度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加载。 4.1.3 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加载量≥2.0倍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4.2.1 试验加载设备宜采用液压千斤顶。 当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2 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受检桩的横截面形心重合。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2.2 加载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锚桩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锚桩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地锚反力装置等,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反力装置 2 加载反力装置的≥1.2倍最大加载值;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 3 应对锚桩的桩侧土阻力、钢筋、接头进行验算,并满足抗拔承载力的要求; 4 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 4根,且应对锚桩上拔量进行监测; 5 压重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且压重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1.5倍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有条件时,宜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2.6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6的规定。当试桩或锚桩为扩底桩或多支盘桩时,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 2倍扩大端直径。软土场地压重平台堆载重量较大时,宜增加支墩边与基准桩中心和试桩中心之间的距离,并在试验过程中观测基准桩的竖向位移。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表4.2.6 试桩、锚桩(或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 注:1 D为试桩、锚桩或地锚的设计直径或边宽,取其较大者; 2 括号内数值可用于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多排桩设计桩中心距离小于4D或压重平台支墩下2倍~3倍宽影响范围内的地基土已进行加固处理的情况。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3 现场检测 4.3.1 试验桩的桩型尺寸、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 4.3.2 试验桩桩顶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混凝 土 桩 头 加 固 可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B 执 行 。 4.3.3 试验加、卸载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应分级进行,且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值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其中,第一级加载量可取分级荷载的2倍; 2 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宜取加载分级荷载的2倍,且应逐级等量卸载; 3 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且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分级荷载的±10%。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 七 )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静 载 试 验 4.3.6 工程桩验收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 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级荷载维持时间≥1h,且当本级荷载作用下的桩顶沉降速率收敛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3.5 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荷载施加后,应分别按第5min、15min、30min、45min、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桩顶沉降量; 2 试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桩顶沉降量≤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的第30min开始,按1.5h连续三次每30min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3 当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4 卸载时,每级荷载应维持1h,分别按第15min、30min、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3h,测读时间分别为第15min、30min,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桩顶残余沉降量。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3.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的沉降量的5倍,且桩顶总沉降量>40mm; 2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的沉降量的2倍,且经24h尚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每一小时内桩顶沉降量≤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的第30min开始,按1.5h连续三次每30min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3 已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值且桩顶沉降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4 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 5 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60mm~80mm; 当桩端阻力尚未充分发挥时,可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80mm。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在桩顶部逐级施加竖向抗拔力,观测桩顶部随时间产生抗 5.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单桩的竖向抗拔承载力。 当桩身埋设有应变、位移传感器或桩端埋设有位移测量杆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 测定桩身应变或桩端上拔量,计算桩的分层抗拔侧阻力。 5.1.2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岩土阻力达到极限状态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 工程桩验收检测时,施加的上拔荷载≥2.0倍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或使桩顶产生的上拔量达到设计要求的限值。当抗拔承载力受抗裂条件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值。 5.1.3 检测时的抗拔桩受力状态,应与设计规定的受力状态一致。 5.1.4 预估的最大试验荷载 ≤ 钢筋的设计强度。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5.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5.2.1 试验加载设备宜采用液压千斤顶。 当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2 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受检桩的横截面形心重合。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5.2.2 试验反力系统宜采用反力桩提供支座反力,反力桩可采用工程桩;也可采用地基提供支座反力。反力架的承载力应具有1.2倍的安全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提供支座反力时,桩顶面应平整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2 采用提供反力时,施加于地基压应力≤1.5倍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反力梁的支点重心应与支座中心重合。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5.2.5 上拔量测量点宜设置在桩顶以下≥1.0倍桩径的桩身上,不得设置在受拉钢筋上;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可设置在钢筋笼内侧的桩顶面混凝土 上。 5.2.6 试桩、支座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5.2.7 测试桩侧抗拔侧阻力分布和桩端上拔位移时,桩身内传感器、桩端位移杆的埋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5.3 现场检测 5.3.1 对混凝土灌注桩、有接头的预制桩,宜在拔桩试验前采用低应变法检测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抗拔灌注桩,施工时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测,桩身中、下部位出现明显扩径的桩,不宜作为抗拔试验桩;对有接头的预制桩,应复核接头强度。 5.3.2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设计有要求时, 可采用多循环加、卸载方法或恒载法。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慢速维持荷载法的加、卸载分级以及桩顶上拔量的测读方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3.3条和第4.3.5条的规定。 4.3.3 试验加、卸载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应分级进行,且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值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其中,第一级加载量可取分级荷载的2倍; 2 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宜取加载分级荷载的2倍,且应逐级等量卸载; 3 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且每级荷载在维持过 程中的变化幅度≤分级荷载±10%。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3.5 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荷载施加后,应分别按第5min、15min、30min、45min、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桩顶沉降量; 2 试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桩顶沉降量≤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的第30min开始,按1.5h连续三次每30min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3 当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4 卸载时,每级荷载应维持1h,分别按第15min、30min、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3h,测读时间分别为第15min、30min,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桩顶残余沉降量。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5.3.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拔量大于前一级上拔荷载作用下的上拔量的5倍; 2 按桩顶上拔量控制,累计桩顶上拔量>100mm; 3 按钢筋抗拉强度控制,钢筋应力达到钢筋强度设计值,或某根钢筋拉断 4 对于工程桩验收检测,达到设计或抗裂要求的最大上拔量或上拔荷载值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7.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身完整性。当采用本方法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时, 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7.1.2 每根受检桩的 和钻孔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m, 1.2m~1.6m ,>1.6m ,可为1个~2个孔, 宜为2个孔, 宜为3个孔, 2 对桩端持力层的钻探,每根受检桩> 1个孔。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7.4 芯样试件截取与加工 7.4.1 截取混凝土抗压芯样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 <10m时,每孔应截取2组芯样;截取; 当桩长为10m~30m时,每孔应截取3组芯样, 当桩长> 30m时,每孔应截取芯样不少于4组; 距桩顶设计标高≤1倍桩径或≤ 2m, 距桩顶设计标高≤1倍桩径或≤ 2m ,中间芯样宜等间距 3 缺陷位置能取样时,应截取1组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 4 同一基桩的钻芯孔数> 1个,且某一孔在某深度存在缺陷时,应在其他孔的该深度处,截取1组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7.4.2 当桩底部位1m内为中、微风化岩层且岩芯可制作成试件时,应在接近;遇分层岩性时,宜在各分层岩面取样。岩石芯样的加工和测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7.4.3 每组混凝土芯样应制作3个抗压试件。混凝土芯样试件的加工和测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附录E 芯样试件加工和测量 E.0.2 锯切后的芯样试件不满足平整度及垂直度要求时,应选用下列方法进行端面加工: 1 在磨平机上磨平; 2 用水泥砂浆、水泥净浆、硫磺胶泥或硫磺等材料在专用补平装置上补平水泥砂浆或水泥净浆的补平厚度 ≤5mm,硫磺胶泥或硫磺的补平厚度≤1.5mm。 E.0.3 补平层应与芯样结合牢固,受压时补平层与芯样的结合面不得提前破坏。 八、钻芯法 E.0.4 试验前,应对芯样试件的几何尺寸做下列测量: 检测项目 检测工具 检测方式 检测精确 平均直径 游标卡尺 在相互垂直的两个位置上,用游标卡尺测量芯 样表观直径偏小的部位的直径,取其两次测量 的算术平均值 精确至0.5mm 芯样高度 钢 卷 尺 、 钢板尺 精确至1mm 垂直度 游 标 量 角 器 测量两个端面与母线的夹角 精确至0.1° 平整度 钢 板 尺 或 角尺 紧靠在芯样端面上,一面转动钢板尺,一面用 塞尺测量与芯样端面之间的缝隙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E.0.5 芯样试件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用作抗压或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1 试件有裂缝或有其他较大缺陷时; 2 混凝土芯样试件内含有钢筋时; 3 混凝土芯样试件高度不在0.95d ~ 1.05d范围内(d为芯样试件平均直径) 4 岩石芯样试件高度 不在2.0d ~ 2.5d 范围内; 5 沿试件高度任一直径与平均直径相差达2mm以上时; 6 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超过0.1mm时; 7 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超过2°时; 8 表观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径大于芯样试件平均直径0.5倍时。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表D.0.1-1 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记录表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表D.0.1-2 钻芯法检测芯样编录表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10.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缺陷的位置、范围和程度。对于桩径桩径<0.6m桩,不宜采用本方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10.1.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采用本方法对整桩的桩身完整性进行评定: 1 声测管未沿桩身通长配置; 2 声测管堵塞导致检测数据不全; 3 声测管埋设数量不符合本规范第10.3.2条的规定。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10.3.1 声测管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测管内径应大于换能器外径; 2 声测管应有足够的径向刚度,声测管材料的温度系数应与混凝土接近; 3 声测管应下端封闭、上端加盖、管内无异物;声测管连接处应光顺过渡,管口应高出混凝土顶面100mm以上; 4 浇灌混凝土前应将声测管有效固定。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10.3.2 声测管应沿钢筋笼内侧呈对称形状布置(图10.3.2),并依次编号。声测管埋设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径 ≤800mm时,≥2根声测管; 2 桩径800mm ~ 1600mm时, ≥ 3根声测管; 3 桩径> 1600mm时, ≥ 4根声测管; 4 桩径> 2500mm时,宜增加预埋声测管数量。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1 发射与接收声波换能器应通过深度标志分别置于两根声测管中; 2 平测时,声波发射与接收声波换能器应始终保持相同深度(图10.4.2a);斜测时,声波发射与接收换能器应始终保持固定高差(图10.4.2b),且两个换能器中点连线的水平夹角≤30°;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4.1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证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3.4.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管桩可采用孔内摄像的方式验证。 3.4.4 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并根据前、后钻芯结果对受检桩重新评价。 3.4.5 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桩身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进行验证检测。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4.6 桩身混凝土实体强度可在桩顶浅部钻取芯样验证。 3.4.7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发现有Ⅲ 、Ⅳ类桩存在,且检测数量覆盖的范围不能为补强或设计变更方案提供可靠 依据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 。 当原检测方法为 。 3.4.8 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 扩大检测。 验证检测或扩大检测采用的方法和检测数量应得到工程建设有关方的确认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 十 二 ) 混 凝 土 桩 桩 头 处 理 B.0.1 混凝土桩应凿掉桩顶部的破碎层以及软弱或不密实的混凝土。B.0.2 桩头顶面应平整,桩头中轴线与桩身上部的中轴线应重合。 B.0.3 桩头主筋应全部直通至桩顶混凝土保护层之下,各主筋应在同一高度上。 B.0.4 距桩顶1倍桩径范围内,宜用厚度为3mm~5mm的钢板围裹或距桩顶1.5倍桩径范围内设置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桩顶应设置钢筋网片1层~2层,间距60mm~100mm。 B.0.5 桩头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桩身混凝土提高1级~2级,且不得低于C30。 B.0.6 高应变法检测的桩头测点处截面尺寸应与原桩身截面尺寸相同。 B.0.7 桩顶应用水平尺找平。 二、主体结构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 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18G901-1 《 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18G901-2 《 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18G90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杭州市《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 《金华市关于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通知》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管理的通知》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T 231-2021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 GB 50496-201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2016 二、主体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 33/T 1165-2019。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2015)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设计示例》(15J939-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构造》(15G310-1~2) 二、主体结构 板负筋弯到梁主筋外侧 5 钢筋分项工程 5.2 材料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400E、HRB500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总延伸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总延伸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 二、主体结构 (二)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4.4.2 模板面板背楞的截面高度宜统一。模板制作与安装时,面板拼缝应严密。有防水要求的墙体,其模板对拉螺栓中部应设止水片,止水片应与对拉螺栓环焊。 4.4.4 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的垫板; 2 土层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应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胀措施; 3 对软土地基,必要时可采用堆载预压的方法调整模板面板安装高度。 (二)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4.4.6 对跨度≮4m的梁、板,其模板施工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1/1000~3/ 1000。起拱不得减少构件的截面高度。 4.4.7 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立杆纵距、立杆横距≯1.5m,支架步距≯ 2.0m;立杆纵向和横向宜设置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距立杆底部≯ 200mm,横向扫地杆宜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 3 立杆接长除顶层步距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步距接头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两个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一步距内。 立杆、水平杆、剪刀撑的搭接长度,≮0.8m,且不应少于2个扣件连接,扣件盖板边缘至杆端≮ 100mm。 (二)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4.4.7 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支架周边应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支架长度或宽度大于6m时,应设置中部纵向或横向的竖向剪刀撑,剪刀撑的间距和单幅剪刀撑的宽度均不宜大于8m,剪刀撑与水平杆的夹角宜为45°~60°;支架高度大于3倍步距时,支架顶部宜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应延伸至周边。 7 扣件螺栓的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8 支架立杆搭设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1/200。 (二)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4.4.7 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支架周边应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支架长度或宽度大于6m时,应设置中部纵向或横向的竖向剪刀撑,剪刀撑的间距和单幅剪刀撑的宽度均不宜大于8m,剪刀撑与水平杆的夹角宜为45°~60°;支架高度大于3倍步距时,支架顶部宜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应延伸至周边。 7 扣件螺栓的拧紧力矩≮ 40N·m,且≯65N·m。 8 支架立杆搭设的垂直偏差≯1/200。 (二)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4.4.14 模板安装应与钢筋安装配合进行,梁柱节点的模板宜在钢筋安装后安装。 4.4.15 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脱模剂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槎 处 。 4.4.16 后浇带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 (二)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4.4.9 采用碗扣式、盘扣式或盘销式钢管架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碗扣架、盘扣架或盘销架的水平杆与立柱的扣接应牢靠,不应滑脱; 2 立杆上的上、下层水平杆间距不应大于1.8m; 3 插入立杆顶端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650mm,螺杆插入钢管的长度≮150mm,其直径应满足与钢管内径间隙≯6mm的要求。架体最顶层的水平杆步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一个节点间距; 4 立柱间应设置专用斜杆或扣件钢管斜杆加强模板支架。4.4.11 支架的竖向斜撑和水平斜撑应与支架同步搭设,支架应与成型的混凝土结构拉结。钢管支架的竖向斜撑和水平斜撑的搭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钢管脚手架标准的规定。 完整版资料可点赞关注私信:建筑培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