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发行《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370号
为适应商标注册's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帕尼)
2020年8月20日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档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和无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注册商标的申报、备案和管理由商标局负责。
第四条商标注册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注册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界利用。
第五条商标注册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
(2)商标异议业务;
(3)商标撤销业务;
(四)商标复审业务;
(5)商标无效的经营类别;
(6)其他类别。
商标注册、更换商标注册证、更换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的证明材料可以不备案。
第六条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商标承办部门应当在案件审结后,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商标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符合备案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业务办理部门重新安排。
一般情况下,备案的商标注册文件和材料应为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是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原因。商标办理部门应当保证商标注册档案系统、完整、准确。
第七条电子商标注册文件的归档按照国家相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
电子商标注册文件应与元数据一起以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
第八条商标注册档案实行分卷管理,根据商标业务类型,按申请号或注册号分别保管。
注册商标档案的建立应当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的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
第九条商标注册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避光、防磁、防虫、防有害气体的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固定期限两种,按照本办法附件《中华人民***档案法》执行。
具有永久保存期限的商标注册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电子商标注册档案可在线或离线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保证载体的耐久性。
电子商标注册的保存
第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任何人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商标注册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保管等外包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注册档案失真、损毁、泄密或者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商标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注册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