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的大致标准

作为一个企业产品最明显的标志,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打造一个知名商标更是难上加难。然而,随着市场的繁荣发展,商标注册数量日益增多,新申请商标与现有商标的雷同和近似难以避免,甚至出现恶意注册特殊注册的近似商标,让打算注册新商标的客户防不胜防。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商标因为类似的原因被驳回呢?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200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3360“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同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目前商标申请被驳回基本都是因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成为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但如何看待商标的相似性,不能仅仅依据商标认定的要素是否与标准相似,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相似商标的知名度等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比较。需要明确的是,被控侵权商标是指被控侵权人在商品、包装、容器、商业交易文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的能够表明商品来源的识别标记;抄袭的注册商标必须是商标局认可的样式,并在原商标注册证中明确表示。
当然,这些都是抽象的法律规定,真正影响商标近似性判断标准的还有更具体、更详细的条件:
1.以商标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力的程度为标准;
2.需要同时对整个商标和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孤立的情况下分别进行比较)。
3.需要酌情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受注册商标保护的产品和服务范围。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时对近似商标的筛选范围不仅包括字体、读音、含义或图形构成、着色、外观、文字和图形的排列组合、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颜色或颜色组合近似等最直接的方面,还包括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对某一特定商标的理解(或误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审查员的许多个人理解和观点,使得商标注册过程中的近似审查变量相当多,也使得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
但无论注册商标有多难,尽快注册成功商标,可以大大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产权保护难度,让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更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