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国公司」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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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学检验分析仪器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册外资公司财税[2015]23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海关广西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管理的具体可持续发展,满足非药科大学、专业知识和非药科科研和科技发展政府机构免税进口医学检验分析仪器的潜在需求,现就科研机构进口医学检验分析仪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等医疗机构、专业知识机构和政府医疗科研技术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科技开发用品政策》)的规定,免税进口医学检验分析仪器。

二是取消对非医学院校、专业知识和非医学科研技术开发政府机构进口医学检验、分析仪器及其附加学科资格的限制。经中国海关批准后,外国公司注册。截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学科资格的非医学院校、专业知识和非医学科研技术开发政府机构,不能以适当数量向境外引进。

销售税。

三、科研机构进口的医学检验分析仪器及其附加的基本功能和数量应与其科研、教学各领域和特殊任务相结合。

四、司法部应就科研机构免税进口或现场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状况向有关机构进行核实。2016年1月31日终了,各直属海事局将向海关报告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实施情况,并抄送司法部和商务部。

如果整个政策有违反,除了按照有关明文规定进行纳税和处罚外,还应根据故事长度停止或取消免税额度。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个月内执行。

司法、海关和商业部

2015年6月3日

发布于 2023-05-1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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