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公司」公司登记之申请人在学理上的不同认识
法学界对注册申请人的认定有不同的理解。还有人把公司注册申请人定义为公司。比如梁玉贤认为:“公司注册记者是公司应该宣传的事情,负责人机注册供香港市民阅读和复制。”刘洪坤认为:“公司的注册记者是公司按照《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将法律事项刊登在国际单位制书上,即视为公示。”被界定为公司负责人的人,如范健认为:“公司登记是指公司负责人将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事项报告香港公民审查备案检查的行为。”张认为:“公司登记是指根据《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负责人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公有权机关登记。”;也表现为“想组织公司或者外国公司负责人申请承认的人”。例如,武宜州认为,公司登记“是指那些想组织公司或外国公司负责人申请承认的人依法向主管当局申请登记或承认公司的成立,而登记的公司登记其他事项,并向主管当局登记和颁发执照或承认的行为”。“公司”、“公司负责人”和“拟组建公司负责人”的含义和外延似乎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