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自贸区」上海关于公司监事是否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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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4日,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分别筹得保税区注册公司35万元、45万元、15万元、5万元,注册成立甲公司(信用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在公司的运营步骤中,股份发生了变化。截至2005年7月8日,公司法人变更为肖某某,董事总经理由黄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肖某某共9人组成,大股东由黄某某、李某某共12人组成。

后将黄、罗变更为公司监事。为履行监事职责,黄于2007年9月28日致函公司法人肖某某及注册公司保税区理事会,要求对公司及其监事会进行全面财务审计。2007年9月30日,甲公司法人肖某某、监事罗某某回复黄某,拒绝黄某进行全面财务审计的请求。所以两国有争议。

被告黄认为原告A公司经营异常,但原告法人拒绝其进行全面财务审计的请求,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提供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a公司应承担所有审计费用;赔偿由甲方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明确规定,无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发现经营情况异常时,享有相应的调查权;当调查结果涉及专业知识问题,需要聘请政府机构或律师、经纪公司等工作人员时,也有聘请专业知识政府机构协助的基本权利。同时,这一规定也具有享受调查结果和聘请专业政府机构协助在自贸区注册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而不需要董事会的基本权利,调查结果的范围应针对公司的异常经营状况。本案中,黄要求行使职权调查时,需要公司经营状况异常,他发现的经营状况异常应当在审计范围内有针对性。根据调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异常表现,因此黄禹锡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异常作为法律违规的依据。即使黄非法享有公司经营状况异常时的调查权和聘请律师、经纪公司协助其调查的基本权利,其调查权的行使也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调查结果的范围应限于经营状况异常。但黄要求A公司提供2005年至2007年初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与黄发现异常经营的调查结果不一定相关。同时,黄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政府机构进行审计的基本权利是非常确定的,所以黄的审计请求缺乏基本权利,如果他违法,他也不会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了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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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5-1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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