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
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的智力创造性产生并享有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成果所应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1.专利权:是对某一种新型技术/发明而授予的排他性、独特性和不可剥夺性权利,以保护创新者在一定期限内对于技术或者发明的使用、销售、生产等方面获得独占权。
2.商标权:是对某一种独特标识(如名称、图像、色彩、形状等)的排他性、独占性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标记。
3.版权:是指对表现形式固定在介质上的原创作品授予的法律权利,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软件等各种类型的作品,以保护作者的创意成果和衍生产物。
4.域名权:是指通过注册获得的关于网站或者网络操作系统访问地址的排他性使用权。
此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这些权利的存在,旨在鼓励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并保护智慧成果与知识投资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