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书模版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模版
01
技巧一、发明名称只需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主题
发明名称是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主题的名称,而不是说明书记载的全部主题的名称,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之中,因此,发明名称仅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主题即可,无需体现说明书中已撰写但是没有作为保护对象的主题。
另一方面,发明名称也不能遗漏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主题。
例5: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除要求保护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建立通信通道的装置外,还请求保护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主叫装置和数据通信系统,但发明名称仅被确定为“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及装置”,明显出现了主题遗漏,应当将遗漏的内容加入到发明名称中,将发明名称确定为“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装置及数据通信系统”。
02
技巧二、发明名称最好不直接体现发明点
发明名称包含发明点最直接的缺陷是占用有限的25个字的长度。
其次,由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发明名称通常一致,发明点体现于发明名称中将给权利要求的撰写带来逻辑上的矛盾。
再次,最为重要的是:发明名称是涉及专利申请的相关人员最先接触到的信息,如果将发明点放置于发明名称中,将提供检索的关键词,不利于针对审查员和竞争对手进行反检索。
03
技巧三、发明名称必要时应当写明实现发明的基本前提、条件或者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
这样至少存在两个好处:一是使发明名称“落地”,更为确切而不空洞;二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前提、条件、应用领域等可以限制对比文件的检索范围、提高创造性。
04
技巧四、发明名称应当少用功能或效果性描述
发明名称最好能以实现效果或功能的技术手段进行命名,避免仅仅描述专利申请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实现的功能以及需要完成的任务。
05
技巧五、发明名称不要为“非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作“贡献”
专利申请时为避免专利申请被审查员认定为非专利保护客体,不仅应当在说明书中从技术角度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描述,而且首先应当从发明名称上着手,避免采用一些商业术语、非技术性词,排除产生“非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的可能。
例6:发明名称为“一种面向媒体的网络影响力指数计算方法”的专利申请,单从名称上看,就容易认为该专利申请主要介绍的是涉及智力活动规则的计算方法,形成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
06
技巧六、发明名称可采用偏僻的专业术语
由于无论是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还是其他人员进行专利文件的检索,发明名称均是作为分析检索要素的信息源之一,如果能够在发明名称中以偏僻但专业术语对主题进行体现,则可以增加检索到用于审查本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合适对比文件的难度,或提高被竞争对手检索到本专利申请的门槛。
二、专利权利要求是什么意思
没有限定。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一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三、专利权力要求书模板图片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不涉及材料的成分是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目的是具体界定专利权的范围,即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人们能够知道哪些技术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而材料的成分是属于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其变化将直接影响技术的核心要素,从而导致技术范畴的扩大或缩小,因此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涉及成分的特征描述可能导致范围模糊不清,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
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不涉及材料的成分是一种合理的做法,有助于保证专利权的强度和有效性。
四、专利权力要求书模板怎么写
01
技巧一、发明名称只需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主题
发明名称是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主题的名称,而不是说明书记载的全部主题的名称,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之中,因此,发明名称仅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主题即可,无需体现说明书中已撰写但是没有作为保护对象的主题。
另一方面,发明名称也不能遗漏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主题。
例5: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除要求保护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建立通信通道的装置外,还请求保护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主叫装置和数据通信系统,但发明名称仅被确定为“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及装置”,明显出现了主题遗漏,应当将遗漏的内容加入到发明名称中,将发明名称确定为“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装置及数据通信系统”。
02
技巧二、发明名称最好不直接体现发明点
发明名称包含发明点最直接的缺陷是占用有限的25个字的长度。
其次,由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发明名称通常一致,发明点体现于发明名称中将给权利要求的撰写带来逻辑上的矛盾。
再次,最为重要的是:发明名称是涉及专利申请的相关人员最先接触到的信息,如果将发明点放置于发明名称中,将提供检索的关键词,不利于针对审查员和竞争对手进行反检索。
03
技巧三、发明名称必要时应当写明实现发明的基本前提、条件或者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
这样至少存在两个好处:一是使发明名称“落地”,更为确切而不空洞;二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前提、条件、应用领域等可以限制对比文件的检索范围、提高创造性。
04
技巧四、发明名称应当少用功能或效果性描述
发明名称最好能以实现效果或功能的技术手段进行命名,避免仅仅描述专利申请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实现的功能以及需要完成的任务。
05
技巧五、发明名称不要为“非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作“贡献”
专利申请时为避免专利申请被审查员认定为非专利保护客体,不仅应当在说明书中从技术角度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描述,而且首先应当从发明名称上着手,避免采用一些商业术语、非技术性词,排除产生“非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的可能。
例6:发明名称为“一种面向媒体的网络影响力指数计算方法”的专利申请,单从名称上看,就容易认为该专利申请主要介绍的是涉及智力活动规则的计算方法,形成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
06
技巧六、发明名称可采用偏僻的专业术语
由于无论是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还是其他人员进行专利文件的检索,发明名称均是作为分析检索要素的信息源之一,如果能够在发明名称中以偏僻但专业术语对主题进行体现,则可以增加检索到用于审查本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合适对比文件的难度,或提高被竞争对手检索到本专利申请的门槛。
五、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怎么写
专利权利要求编号是为了预防专利重复或者交叉。
六、专利权利要求怎么写
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时的特殊处理
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
概述
(一)总体含义
本条规定属于程序性条款,主要解决当已经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涉案专利存在所述缺陷,由被告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与第14 条相同的道理,人民法院不得在侵权诉讼程序中针对专利权效力瑕疵进行处理。
总体而言,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瑕疵,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显然是不完整的,当然难以确定保护范围,理应由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程序处理,司法机关不得在司法程序中予以处理。对于明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也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将说明书中实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引入权利要求中。
我们认为,被告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即,如果被告用以无效涉案专利的理由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如果原告以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则一般不会存在这样的瑕疵。道理很简单,按照专利法的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要能够解决专利所述的技术问题,而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被引用的技术特征所作出的进一步限定,从概念上讲通常不应该存在这样的缺陷。
但是,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相对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的,所以,在实务中,从属权利要求也存在实质上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可能。
(二)历史沿革
2001 年意见第14 条规定: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 1 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次修订时,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从表述方式而言,原规定第1款是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为角度进行反面规范,实践中容易导致法官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正面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有助于法官容易理解该款规范的含义。
第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并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论上说,依照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有助于法官容易理解该款规范的含义。
第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并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论上说,依照该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要比应然的保护范围大,有可能侵犯公众利益。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在法官释明下,原告当然会请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
众所周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从属权利要求要大,但稳定性也较从属权利要求要差,由法官释明后原告选择较小的从属权利要求,一旦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从属权利要求但却落入独立权利要求,则原告难免会对法官产生慝见。因此,此次修订删除了第2款的内容。
第三,2009 年司法解释第丑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践中,为了既获得最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又能保证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专利权人一般会选择独立权利要求及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多数情况下法官也不需要向当事人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