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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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利范围如何确定

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时的特殊处理

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

概述

(一)总体含义

本条规定属于程序性条款,主要解决当已经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涉案专利存在所述缺陷,由被告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与第14 条相同的道理,人民法院不得在侵权诉讼程序中针对专利权效力瑕疵进行处理。

总体而言,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瑕疵,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显然是不完整的,当然难以确定保护范围,理应由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程序处理,司法机关不得在司法程序中予以处理。对于明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也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将说明书中实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引入权利要求中。

我们认为,被告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即,如果被告用以无效涉案专利的理由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如果原告以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则一般不会存在这样的瑕疵。道理很简单,按照专利法的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要能够解决专利所述的技术问题,而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被引用的技术特征所作出的进一步限定,从概念上讲通常不应该存在这样的缺陷。

但是,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相对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的,所以,在实务中,从属权利要求也存在实质上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可能。

(二)历史沿革

2001 年意见第14 条规定: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 1 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次修订时,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从表述方式而言,原规定第1款是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为角度进行反面规范,实践中容易导致法官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正面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有助于法官容易理解该款规范的含义。

第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并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论上说,依照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有助于法官容易理解该款规范的含义。

第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并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论上说,依照该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要比应然的保护范围大,有可能侵犯公众利益。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在法官释明下,原告当然会请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

众所周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从属权利要求要大,但稳定性也较从属权利要求要差,由法官释明后原告选择较小的从属权利要求,一旦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从属权利要求但却落入独立权利要求,则原告难免会对法官产生慝见。因此,此次修订删除了第2款的内容。

第三,2009 年司法解释第丑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践中,为了既获得最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又能保证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专利权人一般会选择独立权利要求及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多数情况下法官也不需要向当事人释明。

二、专利权利要求数量

没有限制的,《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因此,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数量没有限制。所有的专利权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当然如果权利人之间有约定,也可以从约定。

三、专利权利要求数量是什么意思

回答如下:专利技术指标是指专利申请中涉及的技术特点、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方案:说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实现方式等。

2. 技术特点:说明专利申请的技术特点,包括其与现有技术的比较、技术差异等。

3. 技术效果:说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效果,包括其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目标等。

4. 实用性:说明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包括其对解决实际问题的适用性、使用范围等。

5. 创新性:说明专利申请的创新性,包括其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对技术的进步贡献等。

6. 可行性:说明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包括其技术方案是否可行、是否能够实现等。

以上是专利技术指标的主要内容,写法应该清晰、简洁、准确。

四、专利权利要求项最多写多少

一、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什么?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应当以专利申请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写出要求专利保护范围,并在一定条件下提出一项或几项独立的专利权项。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有从属权利要求。一份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文本格式分以下两部分组成:

1.前序部分,说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的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说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具有的技术特征。

上述两部分一起构成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一种发明或实用新型至少有一项目立权利要求写在权利请求书第一页。

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技术文件,也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规定性,在时间限制或格式上都有严格限制。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其主要作用是确定了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范围,也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同时,从技术上说,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概述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质内容,所以,写作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要十分慎重,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上的要求。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一旦经审查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

二、择写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要注意的情况

1. 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要先写独立权利要求,再写从属权利要求。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2. 权利请求书上所使用技术术语要与专利申请说明书上所用的相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但不应有插图。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所提交的权利请求书中要有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3. 权利请求书中的文字表达要严密、准确,语言要简洁、规范。不要使用不确定的词语和广告宣传性词语,应使用限定选词语。权利请求书中的文字要求打字或印刷。

发明专利在申请了专利权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后期涉及到一方需要对发明专利权利进行认定时,可以通过书写上述法律规定格式的权利要求书来明确规定,目的在于对自己所享受的权利进行认定。

五、专利数是什么意思

药品品种就是指有哪些种类的药,人们常说的品种齐全啊就这意思;品规也是故名思意,一种药品的规格:剂量大小、剂型、等等;自有品种是指某家医院或医疗机构自制的药品,拥有专利权,其他医院或医疗机构在市场上不容易买到的(像好多的中药配方等),药品品种数就是一共几种药品。

六、专利的项

专利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专利的五大技术特征是:

1、专利的新颖性。主要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不属于现有的技术,而且从没有人或者单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申请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的创造性。主要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明显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特征,并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

3、专利的实用性。根据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性主要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运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制造或者使用,而且还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和强烈的反响”。

4、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主要是指法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其他的发明创造,总之就是指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在既有之技术和知识上有明显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和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否则这样的专利申请将不会被授权。

5、专利的适度揭露性。专利适度的揭露主要是是为了促进产业的发展。国家赋予发明人独占的利益,而发明人就必须要充分描述发明的结构与使用的方式,以便他人在取得发明人同意和专利到期之后能够实施此发明,或者是通过专利授权实现再利用再发明。

发布于 2023-07-04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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