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农业种子专利权排名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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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农业种子专利权排名前十

人工种子是指通过组织培养手段,育成具有完整个体结构的胚状体,然后在其表面包上一层有机化合物作为保护胚状体并提供营养物质的种皮,继而获得可代替种子的人工培养物。目前,已获得人工种子的植物有胡萝卜、芹菜、苜蓿、水稻、番茄、莴苣、花椰菜、玉米、西洋参、山茶等,现除人工种子的包囊材料及包囊方法外,还有苜蓿、芹菜、圆白菜和莴苣等培养分裂组织的方法在美国或日本获得了专利。

人工种子的生产一年四季皆可进行,需用的空间小,也无需占用很多土地,而且胚状体在培养过程中又具有繁殖速度快、数量多等特性,因此,人工种子在农业生产上具有广泛的应用潜力。日本的麒麟公司和美国生物投资、植物遗传公司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好的尝试。他们利用人工种子大量繁殖了栽培芹菜、莴苣F-1代杂种和水稻新品种,1克愈伤组织培养6个月后,芹菜能形成1000万个胚状体、莴苣能形成10万个、水稻能形成250个。

人工种子的生产要达到全面实用化阶段,首先必须获得大量同步化的胚状体,其次必须掌握胚状体遗传变异的抑制技术,另外还必须改进胚状体的包囊材料和包埋方法,最后还必须研究提高人工种子成苗率的技术。

二、全世界知名种子企业

1、 中字牌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2、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登海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4、 丰乐种业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5、 敦煌种业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6、 富友(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

7、 荃银高科(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

8、 垦丰种业(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

9、 金色农华(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

10、 奥瑞金(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种子专利哪个国家最多

具体可以有下列几种可排除的客体。

  (一)公共秩序和道德

  按照TRIPS协定第27条第 2项规定,成员可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从专利中排除出去,其内容如下:“如果在其领土内防止发明的商业利用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者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要,成员可以拒绝对发明授予专利,只要这种拒绝并非仅仅因为这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实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是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或者类似情形的特定的发明排除于授予专利权之外。按照T‘RIPs协定第27条第2项规定的例外,就是在国内层次的实施中提出的问题。

  该项规定将公共秩序(ordre public)作为除外的事由之一。(public order)是大陆法中的“公共秩序”,其含义要比英语中的“公共秩序”(public order)或者“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要狭窄一些,例如,按照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ordre public”是与安全原因相关的,如暴乱和公共秩序失控,以及发明可能导致犯罪和一般的违法行为。但是,TRIPs协定对“ordre public”并未作出界定,因此。成员可以根据其自身的保护公共价值的观念,在确定与“ordre public”有关的排除事由时,采取一定的灵活性。另外,TRIPs协定第27条第2项本身不仅限于安全原因,还涉及到“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导致“对环境造成严害损害”的发明。

  “道德”(morality)的概念也是相对于特定社会中流行的价值作出的对某种行为的评价标准。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和不同的国家中,此类价值是不同的,并与时俱变。许多重要的判决都是根据对道德的判断而作出的。

  但是,TRIPS协定第27条第2项的适用受两项限制。

  第一、只有为保护上述利益而需要防止发明被商业利用时,才可以排除在专利的保护之外。一般而言,专利局无权防止一项产品的商业化。但是,拒绝专利保护并不必然导致排除商业化。TRIPs协定第27条第2项倾向于要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就防止一项发明的商业化问题作出判断。也即,不允许在宣布特定客体不能申请专利的同时,又允许其分销或者销售。

  第二,该项的“但书”(即“只要这种拒绝并非仅仅因为这种利用被法律所禁止”)表明,如果可获取专利的除外不是基于该项所规定的事由,即使依据其国内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违背TRIPS协定的规定的,仍不失可获取专利权。换言之,国内法律对可获得专利的禁止,并不足以导致任何发明的不可获取专利性。

  TRIPS协定第27条第2项与巴黎公约第4条之四是相一致的。后者规定:“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二)人和动物的治疗方法

  按照TRIPs协定第27条第3项第1目,下列客体也可以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外,即“人或者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在大多数欧洲和拉美国家,治疗方法都是不允许授予专利的。只有美国、奥地利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允许授予其专利。但这方面的专利是很少的。此类方法的经济重要性一般是难以确定的,就象在现实中实施授予的权利很困难?样。

  TRIPS协定第27条第3项第1目的除外规定既不适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的任何仪器,也不适用于诸如“diagnostic kits,”(诊断工具)之类的产品,而此类产品是当今世界市场上的主要的生物技术产品。

  (三)植物和动物

  TRIPS协定第27条第3项第2 目规定如下:“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成员应当通过专利,一套行之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兼用两种方法,保护植物品种。本项规定应当在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4年后进行审议。”该规定泛泛地提到了“植物和动物”(plants and animals),而没有具体地提及哪?种植物和动物。在欧洲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具体的例外情形(具体品种的例外)。因此,TRIPs协定规定的例外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禁止一种“品种”(“varieties:)获取专利,并不防止所有这种植物的可获得专利性。对”Harvard on comouse“授予专利就是如此,因为它不是一种”品种“(a”race“),而是一种专门改变的”动物“。

  (四)方法

  另一个可能的例外涉及到“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essentially biological process)”。这是一个由欧洲法律规定的概念(斯特拉斯堡欧洲专利公约第2条第2项),但存在很大的争议。

  该例外适用于生产动物或者植物的方法。这意味着,植物的治疗和使用方法不属于例外的范围。

  按照欧洲专利局的界定“主要生物方法”中的“主要生物的”(essentially biological)可以按照“技术含量”(technical intervention)的程度进行确定。如果技术含量在结果的控制中处于主导地位,该方法就可以获得专利。

  根据这种概念,传统的繁殖方法不能获得专利。而基因技术的方法(转基因植物的生产)具有很大的技术含量,可以获得专利。

  (五)非生物的方法

  基于“主要生物方法”的例外并不扩展到“非生物的”(“non-biological”)方法。非生物方法涉及到植物或者动物的生产,该生产并非全部或者部分地使用生物方法。但是,该规定可以被认为是指植物的治疗方法或者培育方法。后一种方法在欧洲一般是可获取专利的。

  (六)微生物方法

  微生物方法的概念存在于欧洲立法和其他许多国家的立法中。TRIPS协定对其作出规定的目的,就是限制对传统的繁殖方法的可获取专利性的排斥,而维持获取保护的可能性,如基于细胞控制的开发、生物技术的进步或者转基因。

  但是,如何决定哪一种方法为微生物方法,并没有如此简单。原则上,它通常包括使用或者改变微生物的所有方法。当然,“微生物”的概念是不统一的。 ?般认为,它包括所有微小生命形式,在储存维生物的机制中存在,如病毒、细菌、海藻,细胞。成员在决定微生物的范围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待仅仅包含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的”步骤的方法。按照欧盟的态度,这种“微生物的”步骤的方法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当然,就TRIPs协定而言,成员可以对此进行限制性解释。

  (七)植物品种

  按照TRIPS协定,世贸组织成员应当通过专利,一套行之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兼用两种方法,保护植物品种(plant varieties)。该规定在保护方式上采取了灵活的方法,但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保护植物品种。

  这种保护方法上的灵活性反映了在植物品种保护形式上缺乏共识。在欧州,植物品种是作为“繁殖植物权”(breeders‘rights)进行保护的,没有采取专利方法。在美国和日本。植物品种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方法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保护范围和程度。尽管繁殖植物权制度允许对基因的特定组合所决定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但它不允许特定基因的保护,而在专利保护方法中则可以对此进行保护。此外,繁殖植物权制度允许他人将受保护的品种用作开发新品种的来源(植物繁殖的豁免)和农民获取种子的再利用(被称为农民的特权)。

  TRIPS协定既未使用“繁殖植物权”的概念,也未提及现行有效的公约(保护植物品种联盟公约)。

四、全球农业种子巨头

世界十大农化公司

1、先正达集团

先正达集团(SyngentaAG)于2000年由诺华农业综合公司与Zeneca农业化学公司合并而成。2018年,公司销售额为135亿美元,增长7%。2017年,中国化工以430亿美元收购先正达。这笔交易是当时中国公司最大的一笔海外收购。

2、拜耳作物科学

拜耳作物科学(BayerCropScience)是拜耳旗下一个部门,其宗旨是通过尖端的农业技术和环境创新来推动农业的未来,从而为科学创造更好的生活。拜耳作物科学提供领先的种子,除草剂,杀真菌剂,杀虫剂和种子处理技术,并提供专家意见。

3、巴斯夫

巴斯夫(BASFSE)是一家提供作物保护和生物技术产品,部分田间作物和蔬菜种子,以及数字农业的综合提供商。巴斯夫在2018年农用化学品销售额增长2.8%,达到58.56亿欧元(66.54亿美元)。公司农业解决方案业务年收入总额增长8.1%,达到61.56亿欧元。北美仍然是巴斯夫最大收入地区,占总收入35%。该地区销售额增长了8.1%,达到21.66亿欧元。

4、CortevaAgriscience

CortevaAgriscience是全球领先的农业公司,在种子技术,作物保护和数字农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5、FMC农业解决方案

FMC农业解决方案(FMCAgriculturalSolutions)通过专有的作物保护产品组合为世界各地的种植者提供解决方案,其创新的发现和开发能力在作物保护,植物健康,以及专业的害虫和草皮维护解决方案中提供动力。FMC在2018财年第四季度收入约为12亿美元,同比增长24%,2018财年收入为42.5亿美元。

五、全球种子企业排名

第一产粮大国是中国,粮食总产量为6.18亿吨,平均亩产水平402公斤,人均粮食产量为441公斤。我国粮食主要产自三大平原地区和四川盆地,我国的东北大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是我国的主要产粮区,土地平坦辽阔,阳光和降水量也充沛,自古就是我国农业发达地区,也是我国农业文明的发源地,我国产粮前三名的省份黑龙江、河南和山东都分别在这些区域。我国现代农业比较发达也得益于化肥等工业化水平高,研究出优良种子,水利设施比较完善发达,土地利用率高等原因。

第二产粮大国是美国,粮食总产量为4.4亿吨,平均亩产水平552公斤,人均粮食产量为1346公斤。美国有得天独厚的中央大平原,这个平原比我国三大平原加四川盆地的总和还要多出好多倍,非常适合机械化和自动化大生产,美国是世界上农业生产水平最高的国家,多年以来也是全球粮食出口最多的国家,美国3亿多的人口,只有300多万的农民,还根本消化不了那么多粮食。

第三产粮大国是印度,粮食总产量为3.13亿吨,平均亩产水平211公斤,人均粮食产量为231公斤。印度有恒河大平原和部分印度河平原,全国基本也都比较平坦,耕地面积大约占国土面积的一半,是世界上耕地面积最多的国家,地处热带和亚热带,水热条件非常好,很多地方一年可以三熟。但印度工业化水平和农业技术比较差,基础设施也不完善,粮食亩产很低,只有中国的一半,印度人均粮食其实比较低,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但为了外汇,也是粮食出口大国。

第四产粮大国是俄罗斯,粮食总产量为1.31亿吨,平均亩产水平198公斤,人均粮食产量891公斤。俄罗斯是世界第一大领土面积大国,拥有部分东欧平原和西伯利亚大平原,耕地面积较多,但俄罗斯纬度高,很多地方极其寒冷,风大雨少,不适合农作物生长,亩产很低,但俄罗斯人口比较适中,所以,人均粮食较高,也是粮食出口大国。

第五产粮大国是巴西,粮食总产量为1.17亿吨,平均亩产水平347公斤,人均粮食产量570公斤。巴西拥有世界最大的亚马逊平原,中国和印度两个大国的所有平原加起来都没有巴西平原的一半,巴西也是地处热带和亚热带,降水非常丰沛,适合农作物生长,粮食一年可以三熟,巴西耕地面积还有很大没有利用,潜力相当大,也是粮食出口大国。

六、农业种子研发龙头

答:按市值排名前三的上市公司如下

1.大北农(002385)

核心概念:大豆,转基因,玉米。公司亮点:国内最早从事畜禽、水产及牛羊预混饲料的企业之一。主营业务:饲料科技产业和养猪科技产业。

总市值:337.51亿,净利润: -2.33亿元 同比下降159.49%,毛利率:9.97%

2.隆平高科(000998)

核心概念:玉米,农业种植,转基因。公司亮点:研制、生产及销售农作物种子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营业务:农作物高科技种子及种苗的研发、繁育、推广及服务。

总市值:232.45亿,净利润: 0.54亿元 同比增长34.38%,毛利率:44.89%

3.登海种业(002041)

核心概念:转基因,玉米,农业种植。公司亮点:国内玉米种子繁育推广一体化龙头企业。主营业务: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分装、销售。

总市值:209.70亿,净利润: 1.04亿元 同比增长76.89%,毛利率:37.89%。

七、全球农业种子专利权排名第几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

【发布日期】1989-03-13

【生效日期】198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 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 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审定委员会由农业、林业、粮食、科研、教学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同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应当经过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新品种(良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同时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生产自用的良种。

第十六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商品种子生产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农作物良种生产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第十八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种的,由基地经营管理者组织进行;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外采种的,应当遵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采种。

第十九条 国营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国家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收购种子的数量核减。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条 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并纳入同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由林业部门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可用作种子的农、林产品收购计划时,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收购。

第二十四条 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条 调运或者邮寄种子出县(市)的,必须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凭证优先安排运输或者邮寄。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种子病虫害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种子检验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对国营、集体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进行抽检。

第二十八条 确定保存的种质资源入库前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

到海南省南繁基地繁殖种子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改变种植计划,需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种子调拨出县(市)的,经调进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种植。

第三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检验,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和《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等有关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种子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并佩带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当贮备自用的种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收贮数量。国家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贮备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的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结实丰欠规律贮备林木种子。

第三十四条 种子贮备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种子贮备应当分品种入库,定期检验。动用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

对前款行为,可以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在劣质林内采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 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危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包括牧草;所称种质资源是指选育、生产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对糖用甜菜、烟草等种子管理另作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23-07-0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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