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著作权法
一、日本 著作权法
国家法律有:
1、实体法和程序法
比如《民法通则》、《刑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2、公法、社会法和私法
私法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比如《合同法》;公法处理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比如《刑法》;社会法介于两者之间,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基本法、法律和法规
基本法只有一部,即《宪法》。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比如《婚姻法》。法规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泛指各类法律以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的地方性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可以制定关于审判、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
4、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
可以简单地将规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理解为民法,其他的类推。所谓的经济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门类。
5、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就是中国国内机关制定的法律,国际法则是指条约、国际习惯等。六、法学的理论分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分别是: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这十四门核心课,再加上司法制度、法律职业伦理纪律等内容,基本就是司法考试的内容。
6、法系
现在世界上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前者以成文法为主,后者以判例法为主。我国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借鉴苏联经验建立的法律体系,但相对偏向于大陆法系。
二、日本 著作权
《铁臂阿童木》著作权由其妻子手塚悦子继承
《铁臂阿童木》是日本著名漫画家手塚治虫创作的长篇科幻连环画,于1951年4月起在日本先是以《阿童木大使》名称在《少年》刊物上连载,次年4月改以《铁臂阿童木》连载。后改编为电视动画片《铁臂阿童木》,并于1963年元旦起在日本的富士电视台播出。1963年9月,美国的NBC电视台开始以《Astroboy》的名称播放《铁臂阿童木》。中国中央电视台于1980年12月开始播放《铁臂阿童木》电视动画片,而中国科学普及出版社于1985年5月起陆续分集编译出版《铁臂阿童木》。随着《铁臂阿童木》出版物的不断发行及《铁臂阿童木》电视动画系列片的制作与播放,“阿童木”这个聪明、勇敢、正义、可爱的机器人少年的形象深入人心。1989年2月,手塚治虫去世,其《铁臂阿童木》著作权由其妻子手塚悦子继承,手塚悦子将《铁臂阿童木》著作权授权给手塚会社使用。2011年7-10月手塚会社举办了“手塚治虫的世界特展”,2011年10月手塚会社参加了北京举办的第12届世界漫画大会暨2011北京国际动漫周活动,对《铁臂阿童木》等动漫进行了介绍。2012年的《北京卡通》杂志还对《铁臂阿童木》漫画进行了刊载。
三、日本著作权有多严格
富野由悠季不是右翼。
富野由悠季(1941年11月5日-),本名富野喜幸,为日本的动画导演、作词家、小说家。本人自述为演出家、原案提供者。
出生于日本神奈川县小田原市,日本大学艺术系电影科毕业。
从参与日本最早的电视动画《铁臂阿童木》的制作开始至今,是日本动画界资历最长的人物之一,也是从动画界草创期贯彻现役至今的其中一人。
日本映画监督协会会员、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正会员。现任金泽工业大学、京都精华大学客座教授。
代表作有《机动战士高达》系列、《传说巨神伊甸王》、《麟光之翼》、拜斯顿威尔系列等。
四、日本著作权登记制度
在知识产权的文章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版权和著作权同时出现,有时二者混用,那么,著作权和版权是一样的吗?它们有区别吗?
在我国,法律上的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没有区别。但在学术上,或其他领域内使用,二者在意义上可以有不同。如,有人认为版权的保护范围要比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小,等等。下面,我们就主要从词源上来看二者的区别。
“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术语从词源来看存在很大差别。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从 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 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 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 品,也被视为是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
“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right)。
与 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 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同理,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 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
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和,“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差别也在缩小。……不过,版权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诧异毕竟没有消失。
我国的法律主要是从日本“借鉴”过来的,而日本又是接受的德国法律体系,而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五、日本著作权法合理使用
商法是指商业法,也称为商事法或商业法律。它是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商法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则、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它涵盖了商业交易、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消费者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护商业参与者的权益,规范商业交易的行为。
商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商业活动的公平、诚信和稳定。它旨在为商业实体(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和商业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同时为商业参与者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保护和保障。商法不仅适用于国内商业活动,也适用于国际商务和跨境交易。
商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概念和原则通常是相似的。商法的发展和变革与商业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以适应新兴的商业模式、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商法作为一门专业的法律学科,需要深入研究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判例以及国内外的商业实践,以建立对商法的全面理解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