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
一、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
如果不知情且不应该知情,也就是说主观无过错,是善意的销售者,那么可以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用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产品侵犯著作权
如果发现厂家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即您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发送通知书:向侵权厂家发送一份侵权通知书,包括侵权的事实和证据,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向您支付赔偿。同时要求厂家从渠道内收回侵权产品,并承诺不再侵权。
2. 追究法律责任:如果通知书未能解决问题,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厂家的责任。您有权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向厂家索赔。
3.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您对知识产权维权不太熟悉,可以寻求专业的知识产权帮助,例如请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您提供定制服务和帮助您制定更具针对性的防护策略。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纠纷处理周期长、效果难以保证。因此,在发现可能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建议尽早采取预防措施,比如提前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加强品牌管理等,以减缓侵权风险。
三、产品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包括权利归属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等。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包括商标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著作权行政案件等。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著作权侵权行为案例
张某1970年4月完成一幅作品《春溪》,一直悬挂于家中客厅。1999年夏,万全酒厂的厂长李某去张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并为作品中的绿树幽溪所动。遂借回家欣赏。李某后来根据该画的绿树幽溪完成一商标设计。200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02年2月10日取得注册。张某向法院诉称李某侵犯其著作权,李某以张某没有发表作品而无著作权抗辩。请问:1、李某的说法合法否?说明理由2、李某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为什么?3、李某的商标权有效期是哪段?李某有那些权利?
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五、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例
2021年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