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专利权是怎样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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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专利权是怎样产生的?

1.约定优先原则   《专利法》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中都得到了体现。《专利法》也不例外,因此,这一规定是完全符合现实与法律的。   2.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第一款后半句规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立法者的初衷在于以此来鼓励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允许共有权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可以避免由于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许可专利而造成专利无法使用的情况。只要某个共有专利权人想利用专利,就可以不经过其他专利权人而径自去实施或者普通许可专利获得收益,并且这样规定也可以使专利得到实施。但是这样的预期目的也许并不能够实现。原因如下:   其一,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共有专利权人都有实施能力,实际上存在无实施能力的共有人。比如企业和高校共同研发并拥有一项专利权,企业具有实际的生产能力,可以通过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产品,而作为共有专利权人的高校却没有这方面的条件,如果各自实施,各自收益,在之前没有合理约定的情况下,那么对无实施能力的一方显然是不利的。   其二,共有人只是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在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时,仍然需要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而普通许可的许可费相对于其他两种许可方式来说,使相当低的,并且这种收益还要在专利权人之间分配。因此,这样的规定非但不能调动专利权人的积极性,反而可能会降低其发明的热情。   其三,我国《专利法》对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规定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但是专利权人自行实施专利时是否需要通知他人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   3.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从此款可以推断出立法者是出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制定此条的。但是看似是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实则可能损害了其利益,甚至是牺牲了专利法的宗旨。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此规定,如果所有的共有专利权人中有一个不同意就可能造成专利无法许可无法行使,无论这种不同意的理由合理还是不合理。   其二,在一些情况下,各个专利权人的意思表示很难会达到一致,协商一致原则在实践中存在风险。比如部分专利权人主张以100万的价格,独占许可一个新型产品专利,但其他专利权人认为,这个专利值150万。再如,各共有人之间的利益不同,当一方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的潜在的竞争对手时,其他共有人会不同意转让或故意阻止转让专利权,如此一来,会使共有专利的利用效率降低,也会使转让份额的共有专利人处于被动的位置。因此,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给了有些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机会,甚至是恶意的使用反对权,结果就是损害了大部分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专利也没有得到使用。   当然作为专利的申请权来说,必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申请专利时全体专利权人都面临着申请失败和无法得到后续利益的风险。如果在专利尚未研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部分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无疑是让不同意申请的专利权人承担了其不该承担的风险,对社会也是损失。   其三,《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当出现共有一方因为下落不明等原因难以联络,或者共有一方死亡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时,其他共有方因此无法征询其意见时,或者共有一方明确放弃参加共同申请时,但并不反对其他共有人申请专利时,”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此时也机械的禁止其他共有人申请专利,可能会延误时机,让其他人捷足先登,就相同发明才创造先为申请而取得专利,从而造成巨大损失,且该损失之结果可能也并非无法联络的共有人之意愿。”在此种情况下,《专利法》第十五条无法解决。   其四,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于“行使”一词的界定过于模糊,按照规定,任何对于共有专利权的处分都必须经过所有专利权人的同意,这就极易造成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一般来说,行使包括放弃专利、转让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专利、保护专利等等。共有专利权的一方放弃其所拥有的专利份额需要其他专利权人的同意,如果有一个不同意,那么他就不能放弃其所有的份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放弃的法律效果如何,这部分归属于谁,是归属于其他共有人还是归属于国家,《专利法》没有做出规定。再者,各专利权共有人对侵犯共有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事实上,这种诉讼行为只是对专利权保护的一种修补,不属于涉及或可能涉及到权利是否存在,变更的行为,各专利权人对侵犯共有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的做法也不合理。因此,对于“行使”一词做详细的规定与解释,是十分必要的。   其五,在共有专利权人中存在主专利权人和从专利权人之分时,如果再适用《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仅仅是因为从专利权人的反对而使专利不能得到使用,既损害了主专利权人的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利益,显然也不合理。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产生什么效力?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三、专利权人能否放弃专利权?

专利被授权后,权利人能否主动申请放弃? 

专利权人可以主动放弃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专利,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同意。部分权利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另外,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提前终止,相当于专利权人放弃了专利权。

四、专利权买断和专利权转让的差别?

没有差别,专利权买断或者转让后,原所有人,都再拥有该专利权,不可以再使用。

专利权买断就意味着专利权实现一次性转让,从此以后,专利权人不再拥有该专利,也就是说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地转移给受让方。专利权转让生效后,转让方将不再享有专利权,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享有原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一切财产权利。

五、专利权的对象?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对象有哪些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六、专利权权属定义?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七、专利权的定义?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

(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

(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八、专利权包括什么?

专利权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他人不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专属权利。

2. 强制任何未经许可而使用所属专利权的企业或个人对专利权人进行赔偿。

3. 对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技术被盗用。

总之,专利权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性措施,使其能够以合法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并在市场经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九、专利权摊销年限?

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一般没有净残值。按其入账价值和年限进行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价值除以年限等于每年折旧额,再除以12就是每月折旧额。

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成本应在其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即法律规定的年限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哪个时间较短就以哪个为准),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例如:2019年1月,甲公司购入一项发明专利。

该发明专利于2015年1月获得授权,即剩余有效期限为16年(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即摊销年限为16年。二、摊销账务处理专利摊销方法:专利一般采用分期等额摊销法进行摊销。其摊销方法如下:某项专利年摊销额=该项专利实际支出数/有效年份月摊销额=年摊销额/12例如:2019年1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万元购入一项发明专利。

该发明专利于2015年1月获得授权,即剩余有效期限为16年(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那么:该发明专利每年摊销额=10÷16=0.625万元。扩展资料:

1、专利摊销期限的确认原则专利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就不得随便更改,根据现行制度,专利摊销期限的确认原则为:

(1)法律和合同以及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而企业合同或者合同申请书种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或合同以及企业申请书均示规定存放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规定。

十、专利权的前言?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对企业而言,发明专利最具价值,不过审核程序和难度较大,费用也是三种中最高的。发明专利可以是一种方法或者产品,或者改进的产品或者方法。

前言作为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较好地反映标准编制的大部分基本信息

发布于 2023-08-14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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