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与注册商标重名的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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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主要探讨了“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与注册商标重名的混淆判断以及微信平台在其中的责任判定。通过分析,文章认为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公众号主体对公众账号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此外,公众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对相关网络用户具有约束力,被告根据该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不构成商标帮助侵权。

原告李某系多个“人在他乡”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在创办网站及开通抖音号时使用了这些商标。然而,在申请“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时,被告拒绝了其申请,并对原告针对平台上31家名称带有“人在他乡”文字的公众号的侵权投诉不予审核通过。原告认为被告为这些侵权公众号提供平台服务,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超出注册商标特定保护范围,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人在他乡”一词属于公用领域的常用词汇,除非他人恶意攀附,否则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文字。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涉案公众号对“人在他乡”或类似文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31个微信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商标帮助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强调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商标侵权的认定方式,并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这为维护互联网平台良好秩序、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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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0-23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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