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
新京报快讯:根据中国司法文书网《上海君科贸易有限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上诉人上海君科贸易有限公司:。,因商标权宣告无效发生行政纠纷一案,公司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本案争议商标由“mlgb”组成。在网络环境下,当已经存在某一特定群体对“mlgb”的含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消极意义和低级风格。同时,考虑到上海君科公司在申请有争议的商标时曾申请过“caonima”等商标,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相当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对争议商标进行粗俗和粗俗商业宣传的情况。因此,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亳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京报快讯:根据中国司法文书网《上海君科贸易有限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上诉人上海君科贸易有限公司:。,因商标权宣告无效发生行政纠纷一案,公司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本案争议商标由“mlgb”组成。在网络环境下,当已经存在某一特定群体对“mlgb”的含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消极意义和低级风格。同时,考虑到上海君科公司在申请有争议的商标时曾申请过“caonima”等商标,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相当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对争议商标进行粗俗和粗俗商业宣传的情况。因此,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全文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航码头137号××××上诉人(原原告)上海君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判决书全文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航码头137号××××上诉人(原原告)上海君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李素平,执行董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素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英,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冼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
委托代理人:柯培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姚洪军,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家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孟玉杰,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君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君科公司)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J73)关于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争议的行政判决书(2016)第6871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8年3月7日,上诉人上海君科公司授权代理人王颖、冼毅,然而,上海君科公司提交的证据仍难以证明其含义已被公众广泛认可。相反,公众更容易承认“mlgb”是不文明用语。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上海君科公司对此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诉讼中,上海君科公司增加了以下证据:不同商品和服务中的“mlgb”商标注册记录显示,“mlgb”商标已在45种商品和服务中注册。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同一评审标准对25个类别的无效注册作出认定,违反了行政确定性原则。
2。上海恩比西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息报表和电子完税凭证,是上海君科公司生产、销售“mlgb”品牌服装的证明业务之一。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已经形成了潮牌服装的消费群体,具有良好的销售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利用淘宝侵权网站截图和淘宝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保护记录证明“mlgb”品牌知名,上海君科公司积极维护其商标权和商誉。
四。比亚迪、Sb、NND、NMD、CD、CNM、MLB、NMB、Nb、TMD、tnnd、MD、MB、NMD申请及注册信息。证明国内外及相关行业使用了大量类似的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5个。品牌推广的证据。证明上海君科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争议商标进行了宣传,形成了良好的口碑。上海君科公司在使用和宣传有争议的商标时,突出宣传商标“我的生活越来越好”的含义,这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形成对商标正确含义的理解。
在原诉讼中,姚宏军补充了以下证据:陈晨1、上海君科公司申请“mlgb”商标并同时成功注册“caonima”和“CAOMIMIA”商标的证据。证明上海君科公司商标注册纠纷存在恶意。世界环境学会用以证明公众对“mlgb”的中文含义了解得很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传统意义相对固定的商标在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是否违背了道德风尚,并不造成判断上的差异。比如,“黑社会”等字眼会因为危害社会主义道德而被禁止登记。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载体的变化导致人们表达方式的变化。新义词的组合,包括用拼音字母代替汉语词的方法,不断涌现。在网络环境下,语言的习惯、风格和使用方式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甚至在特定的群体中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网络语言”的意义,并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语言环境,产生了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新词或新义。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所规定的“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词语,是否属于“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众说纷纭。具体来说,商标注册是否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合议庭有不同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撤销被申请人的裁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作为网络流行语,争议商标字母组合的形成时间不长,局限于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社会道德和时尚依赖于大多数人的认知。我们不能认为他们建立了固定的联系,因为有些人知道他们有不文明的含义。在汉语中,没有习惯理解英文拼音首字母的意义。不能认为争议商标的商标标识因联想不当而具有损害道德风尚的意义。否则,将不恰当地限制语言或拼音字母的使用。2。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争议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基于行政授权的信任,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进行商标的宣传推广,争议商标实际上是连续使用的,具有一定的规模。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后,为了保护权利人对商标注册的信任,在证据的接受和认定上要特别慎重,在授权程序上要采取相对严格的标准。三。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来评价商标本身及其在核准商品中的使用是否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至于上海君科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有意迎合某些网络上的低俗趣味,不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范围内。
多数意见认为,对第二十五类商品的争议商标注册,损害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应当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的裁定应当正确。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属于商标禁止的绝对条款。本文从立法目的出发,着重探讨了判决时的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维护。在依照本条规定审查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宣告无效时,应当充分考虑判决时争议商标的含义,确保商标的持续存在不违背社会公德,不限于商标的含义申请日或批准登记日。因此,用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意义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现有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之日前,争议商标的不文明含义已经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特别是在一些年轻网民中,具有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随着网络的发展,参考文献的使用范围和认知范围逐渐扩大,甚至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尽管上海君科公司声称其使用的“mlgb”标志是“我的生命得到信”的缩写,但没有证据表明这一缩写是英语中常见的表达方式,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一用法为公众所知,也无法消除标志不文明含义带来的反感。2。被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从上海君科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证据来看,争议商标新颖、前卫、品牌定位鲜明,这些群体几乎100%都是互联网用户,几乎所有人都知道有争议商标的不文明含义。从商品使用的群体定位来看,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具有迎合低级趣味和反叛心理的意图。虽然申请注册时的意图并不构成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必要条件。但这一认定进一步决定了争议商标注册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三。与少数意见一样,多数意见也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对争议商标不文明含义的认知主要局限于经常上网社交的年轻人。但是,符号意义的识别范围并不等于意义可能影响的范围,符号特定意义的影响也不限于意义被识别的范围。只有对特定群体而言,具有消极意义的符号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社交网络正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青少年强烈的猎奇心理和反叛心理。这三种观点仍处于形成阶段。有争议的商标注册被用于服装、鞋帽等商品。广告等证据表明,主要的营销卖点是“时尚”、“个性”和“潮流”,目标群体是青少年。对于青少年群体来说,诉讼商标意味着低俗,更容易维护注册,也会导致以低俗等为时尚追求的不良导向。这种不良引导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群体,其不良后果必将达到全社会的道德风尚。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网络传播环境也是建立在真实的社会关系之上的。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中,在基于网络语言的商标标识评价中,抵制庸俗,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保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仍然是基本的价值标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属于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的,予以维持。
合议庭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海君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君科公司拒绝接受原判,请求撤销原判决和起诉的判决。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对争议商标的原判形成了相对固定和不文明的含义缺乏依据。上海君科公司在进行品牌宣传时,将争议商标的含义明确界定为“我的一生更美好”;2、司法机关要从良好的角度理解当事人和公众的认知,相信人是高尚的,这符合法制精神和现有精神判例,使法律能够起到积极的引导高尚、良好风尚的作用;3、在争议商标事实上没有与不文明的含义形成一一对应的背景下,原判决的结论产生了负面影响,违背了公众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姚洪军服从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正确,行政诉讼程序中有被告裁定、商标纠纷档案、上海君科公司、姚宏军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经本院确认。
在庭审过程中,上海君科公司增加并提交了网上查询结果打印件、电子缴税凭证、其他案件的判决文件,并在新华社发表的新华社报道中禁止用词证明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没有相关含义。同时,上海君科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对有争议的商标“Mlgb”进行推广,未列入网络禁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姚宏军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承认其相关性。
庭审中,姚宏军于2017年11月30日提交了《关于法院驳回“mlgb”商标的意见》,中国互联网中心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第40次统计报告》,以及新华社和中国评论社发布的相关新闻报道,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不利影响。上海君科公司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承认其关联性;商标评审委员会承认上述证据。
以上事实有上海君科公司、姚宏军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佐证。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早在2013年《商标法》实施前就已经核准注册。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3年《商标法》适用于程序性问题。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及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的而公共秩序方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的超链接“http://129。0。1。101/Law?FN=chl286s045。TXT&term=10“L”10“”空白“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利影响”;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依照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审理的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比照适用本规定。”由于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界定了相关商标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我们不应不当扩大认定范围,限制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自由表达和创造空间,同时避免不当缩小认定范围,可能影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国家等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商标注册产生消极影响,在商标行政案件中有效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因此,对商标及其构成要件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反应”的主体。判断商标及其组成部分是否属于“其他不利影响”的主体应当是“公众”。由于上述规定是基于相关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况,在相关标志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从保护“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的判断主体应当是整体社会公众,而不是“相关公众”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否则结论容易泛化,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世界环境学会在审查和判断商标及其构成要件是否具有“其他不利影响”时,一般以商标申请注册的事实情况为准。如果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但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产生“其他不利影响”,以避免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产生消极影响,也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还应区分商标授权与确认程序的制度差异。特别是在商标确认的情况下,即使公众的用词发生了变化,使得注册商标商标被赋予了其他含义,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合理地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除非有一种情况是,维持商标注册一般会明显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不宜以注册日后的事实状态作为评价争议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利影响”的依据。
三。是否属于“其他不利影响”含义的判断标准。在审查和判断诉讼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件是否具有“其他不利影响”时,一般应根据其“固有含义”来判断,特别是单字母或字母组合的标志,对诉讼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的含义的理解,应以中国公众的共同认知为基础,即以词典、工具书为准,以官方出版物或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载体所确定的、公众能够广泛接触的内容为准。但是,如果我国公众在生活常识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形成了普遍的理解,也可以通过充分的解释来确定。
避免在特殊语境、场合和其他情况下,通过演绎、联想等方式,将诉讼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件所形成的不寻常含义加载到诉讼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件上,作为判定其具有“其他不利影响”的标准。否则,将导致对经营者自由表达和创造空间的不当限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的积极引导。
如果对诉讼商标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为了得出更符合一般公众认知的结论,可以参考诉讼商标注册申请主体、使用方式、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等因素,例如,某一特定经济领域的公众人物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时,由于申请人的不同,其是否具有“其他不利影响”的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
四。是否属于“其他不利影响”的举证责任。在审查和判断商标或者其构成要件是否具有“其他不利影响”时,一般由声称商标具有“其他不利影响”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商标固有含义的,应当提交词典、工具书等证明。但是,如果争议商标的含义已经能够在生活常识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普遍的认识,这时经过充分的解释也可以接受。但应避免的是,在诉讼商标含义不确定或尚未形成一般认识的情况下,只有特定群体的心理预设才能赋予诉讼商标的特定含义。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争议商标由“mlgb”组成。虽然这封信不是固定的外国词汇,但结合姚洪军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交的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的相关网页截图,并考虑到我国网民规模较大,网络与社会公共生活等因素的密切关系,使网络以净化网络环境、引导年轻一代树立积极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以擦边球制止“三俗”行为、在传承主流文化中发挥正义的作用在认识和价值观的指导下,我们应该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否定意义和低级风格。同时,考虑到上海君科公司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也同时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相当明显,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争议商标存在着低俗和低俗的商业宣传情况。因此,法院根据立案情况,确认原判决和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并无不当之处。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上海君科的上诉。
综上所述,上海君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判事实清楚,应当依法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上海君科贸易有限公司每起二审案件办理费100元。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审判长陶军陈晨、审判员孙竹勇陈希、代理审判员陈曦、书记员郭元元调离: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