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信用污点或将披露5年
记者1月17日获悉,深圳市法制办正在就《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深圳市将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商业实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编目并统一向社会公开,其中个人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
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提供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或掌握的,可以用于识别商业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信息主体)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办法》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合、存储和管理全市商业主体、机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记录。
《办法》确立了公开信用信息的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二是以单一信息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授权查询信息;第三,职能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披露,包括可以公开的信息和可以授权查询的信息。
《办法》还建立了值得信赖的激励和纪律处分机制。对于荣誉记录良好且在信息公开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纳入优先考虑范围;对于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重大失信行为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基本信息、荣誉信息、财务信息和诉讼信息应当在信息有效期内披露;商业实体、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监管信息公开期限为五年,自信息产生或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为五年。同时,本办法鼓励任何组织或个人积极查询市场交易中的公共信用记录,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办法》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公民可以在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法制办提出意见。电话:88121732,传真:88102930。
相关链接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包括哪些信息
纳入商业主体、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包括:
(1)基本信息:包括注册、注册、许可审批、资质认证、年报等信息。
(二)业务信息:包括能够反映信息主体纳税、资产、负债、担保、利润等信息。
(三)荣誉信息:包括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国际有影响力的组织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4)监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经营状况异常等违法违规信息。产生于行政管理活动。
(五)诉讼相关信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执行信息。
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执业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个人荣誉信息: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国际有影响力的组织表彰或授予荣誉的信息。
(三)个人不良信息,包括个人因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