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报送2011年和2012年年度报告(名单见附件)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报告。逾期不提交年度报告的,将依法吊销注册证书。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下列单位办理:
福田分局电话:83456041;罗湖分局电话:25655837;
盐田局电话:25251243;南山局电话:26868343;
宝安分局电话:27836200;龙岗分局电话:28908991;
光明局电话:88211081;坪山分局电话:89369040;
龙华局电话:23330302;大鹏分局电话:84238903。
特此宣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