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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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外贸企业再出口进口货物,在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后管理,不断优化退税服务,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后管理的公告》。

《公告》明确,集团公司如需按外购货物为自产货物申报免税、退税,在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表》)复印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退(免)税事宜时,如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视为出口退税已结清。

因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撤销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销备案企业),可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核实后视为已结清出口退(免)税:企业撤销出口退(免)税备案且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决议、章程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继承撤销备案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继承企业)所在银行的名称和账号。备案事项撤回完成后,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的备案企业应退税款退还至后续企业账户,如需追回多退部分,则向后续企业追回。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公告强调,本公告发布的《进口料件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进口货物证明》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28、29、33同时废止。

同时,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行政问题的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三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项和第(五)项关于“进口货物需同时提供报关单”的规定。

发布于 2023-12-3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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