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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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运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类型和数量、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果内容较多,可以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货运专用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委托代收印花税信息,可在发票备注栏填写。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从2015年11月1日起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签发的铁路货运票和货运及杂项收据可用作发票清单。

4.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使用税控系统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于 2023-12-3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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