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电池涂料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切实解决当前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首先,公告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消费税将按4%的税率征收。
二、为明确铅电池征收消费税后的纳税申报事项,公告规定,新修订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1月(纳税期限)起启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公告明确电池和涂料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分别为4%和7%。
第四,为加强电池和涂料消费税管理,明确宣布电池和涂料大包装改为小包装,外包电池和标签涂料的行为视为应税消费税产品的生产加工行为,有此行为的纳税人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为统一落实电池和涂料消费税政策,公告中明确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电池和涂料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的现行有效的《合格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标志),并在《合格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有相应电池和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第六,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和涂料产品可以分类提供检测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提交此类产品的详细清单,详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和销售发票的内容一致。
第七,公告规定实施时间为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