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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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9]25号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一些规定不再适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的发放、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为圆形,中央公布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自左至右刊国徽的机关名称,由国务院制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由国务院从左至右传阅。

4.国务院直属机关、办事机构印章,正部级单位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直径4.5厘米,由国务院自左至右传阅。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直径4.5厘米,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由国务院颁发,无行政职能的单位由国务院颁发五角星。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为5厘米,中央为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从左至右,由国务院颁发。

七、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际局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发行国徽,外国期刊机构名称的国徽,从左至右,由国务院发行。

八、国务院各部委外事司(局)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发行国徽,境外发行国徽的机关名称,从左至右流通,国务院发行。

国务院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其法定名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字样的单位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公布国徽和国外公布国徽的单位名称,从左至右循环,由国务院颁发。

九、自治州、市、县(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公布国徽,境外公布国徽的机关名称,从左至右流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本地区行政公署(盟)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文期刊的名称,从左至右,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名称外文期刊,由左至右,由县级人民政府印制。

十二、驻外使领馆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发行国徽,外国机构名称的国徽,从左至右,由外交部发行。

13.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或者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和外文刊五角星的名称由左向右循环,或者名称前段由左向右循环,后段由左向右横向排列,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从左至右。本制度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果名字字数太多,难以镌刻,可以采用标准化缩写。地区(盟)行政公署印章,冠省(自治区)名称。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印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是城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用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制。

十七、印章的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体汉字,字体为宋松。

十八、印章的材料,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的套印印章和印鉴与公章规格样式相当的文件,由国务院颁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交,直径4.2厘米,中央发行国徽,发布国徽的机关名称,从左至右循环,由国务院发布。

二十一、国务院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外刊国徽的机关名称,由左至右,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外事机构和驻外使领馆印章的规格和样式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实需要使用密封的单位,密封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五角星和五角星公布的单位名称由左至右循环,经印章发行机关批准后刻制。

22.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和样式上应与单位公章不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刻制。

二十三、印章发行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发行管理,严格办理手续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更名或更换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应及时送印章发放机关封存或销毁,或根据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刷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使用伪造印章或伪造印章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发现伪造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在印章上公布的名称单位报告。具体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10月31日

发布于 2023-12-3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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