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几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进行了多次修订,部分内容被明确取消,部分内容被新政策取代。从这两年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有几个问题不容忽视。
一、税收优惠取消审批后续管理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项目后明确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试点规定》第一款第(十)项“但税务部门要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第一款第(十一)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款第(十一)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新设立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企业”,第一款“经税务机关审核” ,于2015年5月29日同时废止,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部分纳税人在咨询相关审批事项,甚至还有部分纳税人仍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审批材料。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停止执行时应注意的节点
财税[2013]106号文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中明确“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六)项,即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财税[2015]118号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将从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第三,对技术转让服务等一些境外应税服务项目实行零税率核算,不可低估
根据财税[2015]118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从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二)境外合同标的物的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也就是说,自2015年12月1日起,《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向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出服务”第(六)项中的“发行”和第(九)项中的“技术转让服务”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中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以及其他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上述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虽然税负没有增加,但增值税改革政策的过渡性、连续性和严肃性都体现在从“免”到“零税率”。“零税率”显然是指税收,但适用税率为零。
针对2015年年中上述税收优惠免税政策的变化,建议税务机关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对相关企业进行微观细化,做好个人辅导工作,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技术转让服务等部分境外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实施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起,也就是说,该政策的实施只有在2016年1月申报时才会体现出来。会计上,上述2015年12月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零税率核算,并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