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税收抵免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已获得卖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纳税人,不再可以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发票,仍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相应发票信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式不变,即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信息(二)》第二栏对应栏目,其中:本期证明一致,本期申报抵扣。
4.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征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是开展“春风税收便民行动”的重要举措。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宣传、培训等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