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增强服务业竞争力。
会议决定,两年内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等10个省市和哈尔滨、江北、两江、贵安、息县等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探索服务贸易管理体系、发展模式、便利化等8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准入。
为此,有必要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
1.推进试点地区先进技术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服务外包政策的企业范围从服务外包扩大到其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优惠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并扣除不超过税前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
2.建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从试点地区引进的急需的R&D设计、节能、环保和环保服务给予财政优惠。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对试点地区认定的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全面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