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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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进税收便利化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合理退化的公告》。从4月1日起,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微利企业将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预缴,不再需要按月申报,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增强了纳税人的收益感。

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税大厅拥挤、排队时间长仍是现阶段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业务规模和信息化税收成本的影响,小微企业网上纳税覆盖面相对较低,大多选择去办税服务大厅,导致部分办税服务大厅人流大、排队时间长。减少小微企业的纳税申报数量,相应减少纳税人进出税务机关的频率,有助于减轻税收负担,缓解纳税服务大厅的拥堵。

根据《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为月或季,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期限。公告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附加教育费附加,原则上按季申报。为了满足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公告还规定,纳税人要求不按季度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应纳税额核定纳税期限,并给予纳税人选择权。

公告要求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征零申报。随着国税和地税之间信息共享的不断加强,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税的零申报信息可以自动生成,从而免除纳税人提交零申报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具体由税务机关核定。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按季度提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采用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率户,公告提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国库、银行电子纳税系统批量抵扣税款或经批准的税款由受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代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合理退税率申报人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进税收便利化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关于合理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增值税、消费税所附税费。原则上实行季度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按季度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应纳税额核定纳税期限。

二、同增值税、消费税一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零申报。

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利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申报方式简单的定期定率户,如果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纳税系统批量抵扣税款或委托银行代扣核定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代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合理退化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数量”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地方探索和实践。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费,以及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原则上按季度申报。根据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增值税、消费税的月度或季度申报,但季度申报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要求不按季度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和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费的零申报信息,从而免除纳税人提交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费的零申报信息。

(3)明确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其采用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固定费率征收和固定费率征收)。

(4)用简单的申报方式明确定期定率户的申报方式。定期定额户简单申报的,可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23-12-3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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