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有重大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通知
国税发〔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快税收现代化,方便纳税人方便、规范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帮助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货物和服务税分类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为做好全国编码实施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省开展编码推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省试点地区,开展编码实施试点工作:
(1)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增增值税纳税人将使用升级版的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2)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将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
纳税人使用升级版的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升级安排
(1)试点地区税务机关于2016年2月19日零时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升级,并于2月19日起组织增值税纳税人系统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0: 00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升级。
(2)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及说明文件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补丁发布”栏目发布。请于2016年2月16日下载软件补丁升级包。
地方税务机关应提前制定升级应急预案,分析和评估需要升级的相关应用系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三、岗位要求
(一)试点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试点方案。
(二)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做好组织试运行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软件下载(安装)升级、代码维护等服务工作。
(3)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试运行,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负责税控设备的初始化和分配,以及税务应用系统的升级和技术维护,以保证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4)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时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报告。
(5)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通过可控FTP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上报试点工作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