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税务总局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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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抵免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税收抵免评价指标与方法(试行)》(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号,以下简称《指标与评价》),初步建立了现代税收抵免管理体系。2015年4月,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新方法、新指标、新方法完成2014年税收抵免评估,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春风便利征税行动”推出一系列激励惩戒措施,扩大税收抵免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合规性。

自2015年5月起,根据税收抵免管理制度建设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抵免再评估和再评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抵免管理若干业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了《管理办法》中的动态调整、通报和提醒,优化调整了《指标与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的扣除标准,并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税务机关动态调整纳税人税收信用等级的方法和程序

1.如果通过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在上一个评估年度被直接判定为d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相应评估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d级评估保留至下一年度。税收抵免遵循“无记录,无评估,当(年)记录,当(年)评估”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和85号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上一个评价年度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税务机关在评价体系备案年度将其评价为D级,D级评价保留两年。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进行税收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对税收抵免管理系统进行升级优化后,系统可以实现动态调整指标信息的自动采集和动态调整任务的自动发起,减轻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并出具A类纳税人变更通知书。省级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估信息,每月前十日汇总并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送甲类纳税人变动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税收抵免评估结果按照分类原则有序披露。目前B、C、D的信用等级只供纳税人自行查询,税务机关不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机关暂时调整乙、丙、丁纳税人变更通知书没有问题。

4.税收抵免年度评估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估年度有动态调整的,调整后应发布评估结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税务机关刚发布A类纳税人信息就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

(二)税务机关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更的通知和提醒

《公告》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状态的变化”是指在纳税信用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将被扣除,并将影响评价水平的下降。税务机关按月汇总纳税信用评估信息时,如果发现纳税人有上述情况,可以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根据纳税信用评估状况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目的是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税收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日常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除标准的优化和调整

《指标与评价》实施一年后,各地反馈显示,纳税评估、大型企业审计、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扣分较低,与起点10分不同(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从100分开始,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开始)。所以建议增加此类指标的扣分。比如050104、060304等指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的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税的,加滞纳金,缴纳罚款,按3分+(评估期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的公式计算,最多扣4分。如果从100分的起点计算,还是可以评为A级的,经过多次基层意见和数据测试,为了提高A类纳税人的“含金量”,《公告》对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的扣分进行了改进:

1.补税金额不足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且已补税、加滞纳金、已缴纳罚款(指标050102、050202、060302)的,原扣除标准为:1分+(评估期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至少扣除1分,最多扣除2分。调整后的扣除标准为:1分+(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应纳税额)×10,最低扣除1分,最高扣除11分。

2.原扣除标准为:3分+(评估期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已纳税额1万元以上,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且已补缴税款、加滞纳金、缴纳罚款(指标050104、050204、060304),最低扣除3分,最高扣除4分。调整后的扣除标准为:3分+(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应纳税额)×10,最低扣除3分,最高扣除13分。

发布于 2023-12-3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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