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s2/]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费,以及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原则上按季度申报。根据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增值税、消费税的月度或季度申报,但季度申报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要求不按季度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和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费的零申报信息,从而免除纳税人提交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费的零申报信息。
(3)明确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其采用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固定费率征收和固定费率征收)。
(4)用简单的申报方式明确定期定率户的申报方式。定期定额户简单申报的,可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