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3月1日起,补税行为或将无缘A级!一定要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税收抵免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抵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税收抵免评价指标与评价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8号公告,以下简称《指标与评价》)
一、税务机关动态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方法和程序
(1)如果通过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在上一个评估年度被直接判定为d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相应评估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d级评估保留至下一年度。如果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需要扣除上一评估年度税收抵免评估指标的分值,主管税务机关将暂不调整相应年度的税收抵免评估结果和记录。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对税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沟通,传递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配合完成动态调整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助查询服务。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并出具甲类纳税人变更通知书。各省级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估信息,每月前十日汇总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部)报送甲类纳税人变动情况。
(4)税收抵免年度评估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估年度有动态调整的,应在发布评估结果前进行调整。
二、关于税务机关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状况变化的通知、提醒
纳税信用评价状态的变化,是指在纳税信用评价年度,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将被扣除,影响评价水平的下降。
税务机关按月汇总纳税信用评估信息时,如果发现纳税人有上述情况,可以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根据纳税信用评估状况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以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合规性。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除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与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的说明及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见附件2。此前规定与本公告附件2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