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都改了啥?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部分规定。
公告称,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行政管理一体化、服务优化改革,国务院清理了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减费措施有关的行政法规。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6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修订的税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信息,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从减免税期满的次日起恢复纳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依法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修改为“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