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税务总局就3类补贴的财税处理给出权威答复
一、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取暖补贴,可以在核算时计入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核算企业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人工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承担的研发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可以在会计上根据不同的职工身份在相应的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交通费补贴和取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换句话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税系统和企业会计系统的目的不同,它们之间会有一些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被侵蚀,保证国税收入。
3.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补贴,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出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以及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固定福利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视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实施前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你提案中反映的企业福利成本超支问题,可以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福利补贴作为税前工资扣除,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成本超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