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受票企业存在哪些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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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后加强企业税务监管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H公司在进行税务分析时涉嫌接受虚假发票偷税。通过追踪企业的资金流和货流,调查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2015年,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指示,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s2/]企业的付款人H贸易公司进行了扩大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等问题。该局作出了补缴增值税93万元、加收滞纳金、处以偷税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数据筛选,发现疑点

根据上级指示,嘉峪关国税稽查局对接票铁路运输企业进行了延伸检查。因此,检查人员从铁路运输企业的进销存系统中导出散货运输业务的企业数据,并过滤出5家当地收票企业的数据。经过数据对比分析、发票流和货流分析,H贸易公司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h贸易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邱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钢材、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材料批发零售。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889万元,销项税额148万元,进项税额149万元,期末税额4000元,缴纳增值税0元。2014年企业经营成本483万元,营业利润-73万元,调税增加1.01万元,调税后收入-72.53万元。

检查人员发现H贸易公司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第一,消费收入和运输成本波动异常。该企业2014年销售收入889万元,其中销售业务集中在7月和8月,两个月总销售收入约676万元,占全年销售收入的76%,期间波动较大。运输成本方面,年运输成本487万元,运输货物全部为煤炭,其中3-6月无运输成本,7-8月运费率占销售收入的54%,运输成本波动幅度异常。

二是账单信息显示业务异常。检查人员检查了7月至8月所有进出口项目的发票信息,当时企业的运输成本有疑问。经分析发现,在投入方面,H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是从山西省的两家企业取得的;销售项目方面,发现企业主要销售对象为江西省两家工业公司,销售的商品为煤炭。根据票流分析,山西是产煤大省。对于江西企业来说,从山西买煤更快更方便。为什么要比以前更进一步从甘肃西部的嘉峪关购买煤炭产品?

第三,商品流动不正常。根据运输发票的票信息,嘉峪关是企业从事煤炭贸易时货物的起运地。为什么H贸易公司要比以前走的更远,把货物运到嘉峪关,再从嘉峪关运到江西?

三向攻击,固定证据

检查人员就购销情况与H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进行了两次面谈。邱说,该企业的煤炭主要从新疆的闹茅湖、内蒙古的册克、山西的阳泉和晋城购买,主要出售给江西的两家工业公司。由于价格低廉的优势,双方签订了销售协议。邱说,H贸易公司联系了山西阳泉某煤矿一个叫杨的会计事务所,但邱无法提供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山西两家企业的相关交易文件。邱某称,H贸易公司收购煤炭后,运至嘉峪关市某货运站统一发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山西两家煤矿开具后,通过快递寄送至H贸易公司。

真的是这样吗?

结合案头分析中发现的疑点,检查人员通过账面财务数据审核、外部第三方数据调查、上下游关联企业调查等方式对H贸易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

针对企业运输成本异常波动的疑点,检查人员详细审查了H贸易公司的会计数据,重点审查了企业供货组织和销售过程中的原始凭证,并移送嘉峪关铁路货运中心取证。调查确认,H贸易公司2014年3月成立后,前期组织货源,7-8月集中销售业务。所以7-8月份运输成本突然上涨是合理的现象。

针对进出口押汇的疑点,检查人员对H贸易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的票面信息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票上显示供应商是山西阳泉的一家煤矿公司和晋城的一家煤矿公司。但在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中录入这两个纳税人的识别号时,显示的公司名称是山西省运城市绛县的一家镁公司和运城市稷山县的一家镁公司。通过逐一核对H贸易公司取得的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核查人员确认H贸易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为此,稽查人员向山西国税机关发出了调查函。调查结果显示,阳泉某煤矿公司和山西晋城某煤矿公司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与H贸易公司提供的发票票面信息不符。除税号、发票代码、编号外,汉字打印区的收货人、卖方、商品名称、地址、印章信息不一致。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核查人员赴山西晋城、阳泉进行外部核查。两家公司都否认与H贸易公司有任何商业往来,也从未向他们开具任何发票。至此,核查人员确认,H贸易公司获得的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假票。

现金流的验证也再次确认了发票的验证结果。在检查企业的付款情况时,检查人员发现付款凭证所附的文件是承兑汇票的复印件,没有H贸易公司的收付背书转让信息。银行提供的关于H贸易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信息中,没有向山西两家企业付款的记录。

经过多次调查核实,检查人员发现H贸易公司在从事煤炭出口业务时确实采取了铁路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并出具了铁路货运企业的发票。但其部分销售业务为“无票商品”,因此采取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偷税漏税,涉及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33万元,税额90万元。另外,通过检查发现,该贸易公司2014年9月销售煤炭时使用13%的税率,少申报销项税2.01万元,少缴纳增值税总额约93万元。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向H贸易公司缴纳增值税约93万元,依法收取滞纳金,并处以罚款93万元。

共享征管信息加强发票监管

案件调查处理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值得税务机关思考。

1.收款和管理中缺乏信息共享很容易导致发票监管的缺失。目前,由于属地管理原则,某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只能查询该地区纳税人的信息,限制了税务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降低了企业发票监管的效率。例如,甘肃国税机关查处某空壳企业涉税违法案件时,该企业某一年抵扣的372张发票来自全国7个省、市、自治区的11个区县,但这些发票信息的核查不能依靠征管信息系统完成,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增加了很多额外的工作量。因此,税务机关应建立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全国征管信息查询平台,以降低发票监管成本。

2.银行承兑汇票是目前企业收取和支付大额款项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票据背书支付具有流通环节多的特点,而且账户凭证上只附有票据和背书的复印件,容易被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背书签名、使用多张票据等方式从事非法活动。

目前,中国只有比尔·劳规定使用汇票,但只明确了发生争议时的追索权,没有其他处罚。汇票背书转让的普遍性和不规则性并存,为虚开发票人员在资金流中作假提供了/[/k0/】。因此,我国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承兑汇票的使用范围和凭证录入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和限制。

3.银行卡、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的发展,不仅方便了企业资金的支付,也使得税务机关在查案时更难对企业资金流进行检查。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为企业与涉案人员之间的资金交易提供证据,明确涉税电子证据的获取和适用的法律效力。

评论

在营改增中加强对领票企业的监管

评论员:彭正国,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回顾这起案件的检查过程和不法企业的不法手段,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目前税务机关软件系统很难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汉字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无视税法,通过克隆和套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假票任意抵扣偷税漏税,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税务机关应尽快采取相关措施,完善发票管理的相关系统和软件。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涉案企业的业务数据进行了全面提取和筛选。他们以企业货运发票异常增多为切入点,深入调查企业的配送业务,逆向调查企业煤炭贸易的资金流和货流,相互紧密联系,层层推进。最后,他们核实了涉案企业利用承兑汇票管理漏洞,编造付款信息,从第三方获得虚假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事实。

本案的调查结果表明,税务机关不仅要加强营改增后企业的税收监管,还要加强营改增后企业付款人的发票审核,以防止拖延,遏制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发布于 2023-12-3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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