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外企及外籍个人在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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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个人[/s2/]所得税法》第四条所列项目,包括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驻华使、领馆人员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所得,以及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享有下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纳税义务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规定在中国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应由中国境外的雇主支付,不应由雇主在中国的机构承担

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者累计工作90天以上,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者累计居住183天以上不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另有规定)。

外国人员来华免税规定

1.外国专家来华个人所得税优惠。对来华服务期间来华的外国经济专家、文教专家,如果我们对其住房、汽车使用、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只能按照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们免费提供的住房、汽车使用、医疗免征计算缴纳税款。

2.援外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捐赠国派出为捐赠国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和生活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工作的外籍工人的工资和薪金,无论是由我们支付、由外国支付还是由我们和外国共同支付,都是来自中国的收入。除上述规定给予的免税优惠外,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但在中国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只能按我们支付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免税。

4.对来华留学的外国留学生,其领取的生活津贴和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在中国的外籍工人,由外国派遣单位一次性发放,包括个人工资、公款、生活补助费等。上述收入可以明确划分的,只能按照规定对工资薪金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6.外国个人因在中国就业或辞职以报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证明,合理部分免税。

7.对外国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的境内外旅游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提供符合规定免税标准的出差交通费、住宿费证明(复印件)或企业安排的有关出差计划。

8.外国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探亲应提供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合理部分应免税。享受免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用,以外籍个人往返工作地点与家人(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的交通费为限,每年不超过两次。

9.个人所得税免征外国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补贴。

外资和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内外投资统一了以下税种。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统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和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内资和外资企业统一征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总统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长江干线航道维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08年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

5.《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0号)规定,船舶吨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华外资和外国企业人员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员工在中国境内住宿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8〕21号)规定:

(一)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机构免费为外籍员工租房或买房居住的,可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机构向外国人发放住房费用,可列为费用,但应计入其职工工资和薪金。如果职工能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证明,可允许其按实际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外国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境外股份(含h股)的外国个人,从发行b股或境外股份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国个人以非现金或报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国个人因在中国就业或辞职以报销、销售等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合理标准免征外国个人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外国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免征语言培训费和外国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

——其他特殊身份外国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境内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纳税义务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外国通讯社驻华记者的工资薪金,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如果要求免税,应该是基于互惠原则,即如果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除我国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我国也将免除我国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 2023-12-3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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