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切实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相关事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分散经营、整合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事项)的办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和国务院及国家授权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优惠项目,包括免税收入、减免税收入、附加抵扣、加速折旧、减免税收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在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税等。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根据《办法》,企业应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妥善保管留存资料备查。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有的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文件、账册等资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和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不迟于年度最终结算时申报纳税。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并在优惠年度年初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不变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一项税收优惠需要按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单独备案。主要包括:R&D费用附加扣除、减免税项目、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项目。
在定期减免税优惠项目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条件办理: (一)仍符合优惠项目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备案表》,必要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税务机关对纸质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将原件返还给企业,复印件由税务机关保管。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抵扣),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履行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对已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调整。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合并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减支、扣除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促进就业、部分地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其他优惠事项由总行统一备案。(二)总机构汇总其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项目,填写《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项目清单》,连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