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申报增值税。
二.纳税申报材料
纳税申报表信息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件信息和其他纳税申报表信息。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一)(本期销售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二)(本期进项税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三)(服务、房地产、无形资产抵扣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金额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格,并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页(三)》。其他情况不填写附件信息。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四)(扣税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五)(房地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房地产)进项税额抵扣。
(8)本期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书。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格,并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情况不填写附件信息。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的详细内容、所附数据的样本及填写说明请参见附件1至附件4。
(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1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购买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并在此期间申报抵扣。
4.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期申报抵扣的境外单位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完税证明及报表或发票。
5.已出具农产品收购证明的存根或报告。
6.纳税人销售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时,从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法定凭证和价目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纳税申报表及所附资料为强制信息。其他纳税申报材料的备案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设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需向项目所在地或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金表》。表格样本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综合分支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