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6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启用新申报表!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从2016年6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将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
实施时间:2016年6月1日生效
文件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覆盖范围
(1)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材料。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资料有明确规定的。
(3)已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其他材料。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设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需向项目所在地或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金表》。
(五)公告附件分别为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格式及所附数据、《增值税预缴税金表》样本及相应的填报说明。
(6)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四)”(扣税表)。
提示: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数据是强制性的。其他纳税申报材料的备案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据估计,当地国税局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让纳税人上报其他信息,纳税人自己要多加注意。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一)(本期销售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二)(本期进项税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三)(服务、房地产、无形资产抵扣项目明细)。
注: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时,在确定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金额时,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格,则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页(三)》。其他情况不填写附件信息。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四)(扣税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五)(房地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房地产)进项税额抵扣。
(8)本期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书。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时,在确定服务的销售金额时,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格,则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情况不填写附件信息。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小规模纳税人不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四)》(扣税声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其他七种材料
1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购买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并在此期间申报抵扣。
4.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期申报抵扣的境外单位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完税证明及报表或发票。
5.已出具农产品收购证明的存根或报告。
6.纳税人销售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时,从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法定凭证和价目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启用新表后,原来的八个文档将被废除
《公告》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关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