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注意区分可抵扣项目
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与前三个行业相比,生活服务业相对简单,但数量众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需要购买生活服务。需要提醒的是,营改增后,有些服务可以扣,有些服务不能扣。即使在免赔额服务中,也不可能用票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六)居民购买的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和日常服务。其他未列出的生活服务可以扣除。所以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有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这是不对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住宿服务是生活服务业的一部分,可以扣除。比如员工出差、开会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扣除。但是如果有的企业长期给总部派来的高管租酒店,能不能扣?我觉得不能扣。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一)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简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给高管租酒店是个人消费,不能扣。
旅游服务也是生活服务业的一部分,可以抵扣。然后,很多企业定期组织员工出国旅游。是否可抵扣?我觉得不能扣,因为员工差旅是集体福利,按照36号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不能扣。
还有一些可以通过服务扣除的项目和不能扣除的项目混在一起。比如企业组织员工培训期间出差,培训机构会找旅行社,最后向企业收取培训费,开具发票。培训是教育服务,可以扣,但出差应该是集体福利,不能扣,企业要拆分。
综上所述,生活服务行业未列为免赔额的项目不属于免赔额,很多项目可能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要注意区分和规避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