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哪些事去地税?哪些事去国税?明确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税款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替营业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出售其获得的房地产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流程保持现状,仍由地方税务局办理,没有改变,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
1 营改增后,哪些税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对纳税人出售其获得的房地产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部分)
资源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部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使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车辆和船舶使用税
烟草税
滞纳金、补税和地方税罚款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机关将征收哪些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铁路部门、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城建税
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由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合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资源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中从储蓄存款中收取利息收入的部分
滞纳金、补税和中央税收罚款
给出提示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了一个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收制度下的所有项目,但暂不征收消费税、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附于原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营业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征税的通知》(财税〔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税务机关将继续接受纳税人出售所得。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